文章播报
各镇(乡)街道乡村振兴办(发展服务办):
为深化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建设,防范廉政风险,构建权责明确、管理民主、成员受益、经营高效、数字赋能、监管有力的现代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省市相关意见等,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资金收支管理
(一)落实预决算管理机制。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每年12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公示。年终应及时进行决算,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开。严格执行预算调整程序,不得未经调整超预算开支。镇(乡)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应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把关和反馈。禁止涉及加重农民负担的各类支出。
(二)规范货币资金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只能开设1个基本存款账户(土地补偿费专户除外),审慎开立一般账户,确需开立的,须经成员(代表)大会确定,报镇(乡)街道审批,账户开通后及时向镇(乡)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报备。严禁公款私存、设置小金库或账外账,集体所有的资金不得存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村文化礼堂、老年协会等涉及村集体经济收支的,应全部纳入村账管理。银行结算起点以上支出及临时用工工资发放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畅通二维码收款渠道,实现资金流向全程可溯。现金管理要做到日清月结,严禁坐收坐支。提高货币资金存放收益率,村级大额资金开展竞争性存放,原则上基本户日存款活期余额300万元以上存放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镇(乡)街道应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村集体大额货币资金存储银行。村集体货币资金对外投资要遵循稳妥原则,经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实施。
(三)严格收入核算制度。村集体所有收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全额、及时、规范入账核算,不得将土地补偿资金、项目资金、借入资金等计入经营性收入,不得以虚假合同、虚列项目、虚增价格等方式虚增收入。全面应用电子票据,强化“领票—开票—用票—入账—预警—监督”一体化监管机制。严格按照“一事一票、一次一票”原则使用电子收据,不得错用、混用、乱用。按月开展账款、票据、账簿核对,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准确、账实相符。
(四)优化开支审批制度。落实“联审联签”制度,原则上实行村党组织、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监事会(村监会)负责人联审联签。实行“一肩挑”的村,按规定补充班子成员参与联签。所有支出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具备正规发票或有效凭证,严禁白条入账。各镇(乡)街道可根据实际设置审批额度,额度以上支出由联村领导审批。
(五)规范收益分配管理。坚持发展优先和效益决定分配的原则,村集体当年收益分配按照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公积公益金、向成员分配收益、其他分配顺序进行,公积公益金计提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净收益的30%。严禁举债分配和过度分配。收益分配方案须经镇(乡)街道审核、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后公开实施。不得将征地补偿费、国家和村属企业或集体资产转让所得、外单位及个人捐助赞助、留用地指标折算的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等列入收益分配。
(六)加强村级债务债权管理。村集体资金原则上不得出借。有效开展应收款清理整治工作,规范债权追偿,对逾期未收回的债权,采取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及时追讨,确保应收尽收。严格执行《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债务管理的指导意见》(甬农发〔2025〕83号)的规定。村级举债要充分考虑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需要和债务风险,坚持“村债镇管、风险可控、有利发展”原则,按照有序有效、积极稳妥的思路推进村级债务管控化解工作,中高度债务关注村及时制定“一村一策”处置方案。不得举债兴办公益性事业、开展达标活动、发放村干部报酬津贴、用于非生产性开支等。严禁高息借债。
(七)强化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管理。从严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村级行政性公务一律实行“零招待”,严禁将村级接待费、办公费转嫁至村办企业和强村公司。村级会议一般不安排用餐,确需用餐的,严格执行工作餐制度,由各镇(乡)街道自行确定用餐标准,不得列支烟酒费用,不得发放会议纪念品。规范交通差旅费,严禁以考察、学习等名义变相开展公款旅游。实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费用审核制度和限额制度,限额标准由各镇(乡)街道自行确定。节俭安排村级文化娱乐活动,严禁以集体资金支付高消费演出和活动。不得为村干部个人购买商业性保险。临时用工严格按照《海曙区农业农村局关于规范村集体临时用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海农〔2025〕79号)要求执行。村集体因违法占地等原因需支付罚款的,应经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并报镇(乡)街道备案后开支。
二、抓实资产资源管控
(八)健全资产资源台账。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登记台账,全面推广资产“浙农码”,资产卡片应录尽录,信息完整。每年至少一次清产核资,对各类资产资源清查盘点。清产核资结果由包括监事会全体成员在内的5-7名成员代表审核签字,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向全体成员公示,并将结果及时录入全国清产核资系统。资产存在新增、报废、损毁、出售等变动时,要在当月结账前更新资产卡片。
(九)规范集体资产处置。资产发包租赁、入股转让、变卖出借、报废报损、投资经营等,应制定处置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后实施。村集体资产转让、变卖,应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的确认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评估结果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不少于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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