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0年江北区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推荐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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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校(单位):
为做好2020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引导广大教师努力提高业务水平,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2020年我区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推荐评审工作事项作如下布置,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提高教师队伍专业化水平和整体素质为核心,通过以评促进,加强我区师资队伍建设,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维护公正”的原则,不断完善评价标准,积极创新评价机制,充分发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对师资队伍建设的激励导向作用,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为我区深化教育改革、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相关职评政策
(一)扩大职称自主评聘试点范围。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2019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改革试点工作情况的通报》(浙教办函〔2020〕60号)《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系列、技工学校教师系列中初级职称学校自主评审试点的通知》(甬人社发〔2018〕70号)精神,今年我区将继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职称自主评聘试点范围,其中高级职称自主评聘学校原则上以省厅公布名单为准,明确宁波市惠贞书院、江北区实验中学、江北区新城外国语学校为高级职称自主评聘试点学校。
(二)完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体系。
1.坚持以德为先。把践行《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首要条件。在教师职称评审中,对五年内存在违反《宁波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师风负面清单》行为的教师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2.注重教书育人工作实绩。以任教学段、学科为基础,研究制定更加符合申报教师特点、更具操作性的评价标准体系,注重教书育人工作实绩,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课题和论文的倾向,从2020年起申报高级教师职称的初高中教师,所需代表作为公开发表或县二等奖(市三等奖)及以上获奖;申报高级实验师职称的教师,所需代表作为公开发表或县二等奖(市三等奖)及以上获奖。
3.适当向乡村教师倾斜。为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甘于奉献的乡村教师队伍,对在乡村学校任教时间较长的教师,在评聘高一级职称时应适当倾斜照顾。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及以上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在乡村学校任教5年及以上的教师,对课题和论文原则上不作刚性要求;在偏远农村学校任教满30年,表现优秀且仍在偏远农村任教的教师应优先评聘,且可不占所在学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
(三)实行城镇义务教育教师支教制度。从2020年开始,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城镇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在申报高级教师职称时,应具有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全职支教)3年的经历(原参加的全职支教时间可累计计算),其中在大市外支教且未享受确认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待遇的教师,在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可享受以下政策:浙江省内宁波大市外全职支教的,支教时间按1:2折算;浙江省外全职支教的,支教时间按1:3折算。
(四)明确职评倾斜对象。具备下列条件的教师,在职称评审中应给予适当倾斜:
1.已在偏远农村学校任教满15年,现仍在偏远农村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2.担任班主任满15年,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满5年,且现仍担任班主任工作的教师。
3.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15年,且仍在特教岗位上工作的教师。
4.任现职以来,宁波大市外全职支教一年及以上且顺利完成支教任务、表现良好的教师(已享受确认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待遇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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