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奥体中心北侧地块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朗读
一、征收目的
因奥体中心北侧地块改造项目需要,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情形。
二、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东至茅家河、宁波杰成进出口有限公司(不含),西至东升河,南至北外环路,北至长兴路、开元路311弄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门牌为:江北区洪塘街道长兴路85号(莫华)、江北区洪塘街道开元路311弄21号(徐斌)、江北区开元路296号(宁波市江北区荐江股份经济合作社)、江北区开元路南端(洪塘投资创业园区)(宁波市江北区洪塘镇刘马湖村经济合作社)、江北区开元路311弄100号(江北洪塘投资创业园区)(宁波市江北区洪塘街道林家村经济合作社)、江北区洪塘街道林家村(宁波华鸿服装有限公司)、江北区(洪塘)开元路311弄72号(冯静敏)(如有出入,以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围为准)。
三、调查基本情况
本项目涉及被征收非住宅13户。涉及房屋总建筑面积约8.7万平方米,其中未经登记建筑面积约2.24万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地段等级为五级。
四、征收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18〕52号)等相关规定。
五、房屋用途和面积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施行前已改变用途,并按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房屋,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其中改变为商业用途的,应当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1990年4月1日以后,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房屋用途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
(三)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建筑按照《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六、非住宅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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