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江东路(环城北路-机场路)工程项目(江北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朗读

一、征收目的

因姚江东路(环城北路-机场路)工程项目(江北段)需要,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利益情形。

二、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东至规划红线,西至规划红线,南至环城北路,北至育才路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门牌为:北郊路175号(部分部队房屋)、环城北路西段508号(宁波市园林管理处部分)、环城北路西段538号(甬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部分)如有出入,以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围为准。

三、调查基本情况

本项目涉及被征收非住宅总户数3户。涉及房屋总建筑面积约0.34万平方米,其中未经登记建筑面积约180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地段等级为三级。

四、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18〕52号)等相关规定。

五、房屋用途和面积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施行前已改变用途,并按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房屋,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其中改变为商业用途的,应当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1990年4月1日以后,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房屋用途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

(三)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建筑按照《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甬政办发〔2014〕13号)进行补偿。

六、非住宅补偿方案

非住宅房屋补偿一般以货币补偿为主,如被征收人确实需要调产安置的,将在全市范围内提供调产安置用房,被征收人需按规定结算被征收房屋与调产安置用房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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