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杭州湾新区关于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的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新非改租〔2021〕1号
朗读
各局(办、委)、公安分局、庵东镇,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关于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试行)》(甬建发〔2021〕53号)文件精神,结合新区住房租赁市场现状,制定《宁波杭州湾新区关于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的操作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杭州湾新区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联合审批小组
宁波杭州湾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代章)
2021年9月28日
宁波杭州湾新区关于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的操作办法(试行)
根据《宁波市关于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试行)》(甬建发〔2021〕53号)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改建条件
(一)2021年9月28日前已完成改建但未办理相应审批手续的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项目。
(二)改建建筑应为新区行政区域内不动产权证登记用途为商业、办公、工业等非居住类型,且未列入征收计划的存量闲置建筑。
(三)改建项目应符合区域功能定位、产业发展、安全条件等要求,改建后能进一步优化空间布局、推动职住平衡。
(四)改建项目应为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合法建筑,改建建筑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交易的情形;存在抵押登记等他项权利的,应取得所有他项权利人的书面同意。
(五)工业类建筑应以整栋为基本改建单位,其它非工业类建筑不能以整栋改建的,改建部分应为相对集中的连续楼层。非住宅改建后的规模应不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六)改建项目不得分拆转让、分拆抵押、分割出售。涉及转让、抵押等处置的,应符合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要求。
(七)改建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应遵守宁波市租赁住房有关规定,并纳入宁波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统一管理。
(八)违法违章建筑、改建(整改)后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建筑,不符合周边已建、在建及明确拟建的建设项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等管控要求的建筑,以及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建筑,不得改建为租赁住房。
申请改建的非住宅项目不改变原有土地性质和使用年限,如遇土地或房屋征收等情形,应按照原确权用途予以执行。
二、改建标准
(一)结构和消防安全。改建主体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对房屋结构主体开展房屋可靠性鉴定。改建主体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改建设计(含消防)。改建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并符合消防安全的相关法规。
(二)户型面积标准。改建项目的户型标准,考虑到其租赁住房用途,单套(间)户型建筑面积原则上应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含)。
(三)技术标准。改建项目的设计、建设、管理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
(四)卫生环保。改建后的租赁住房应当具备良好的卫生、通风、采光、给排水等居住条件,并符合环保、卫生等相关要求。改建后的租赁住房应当取得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五)期限要求。改建后的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不少于8年且首次审批年限不超过12年。期限届满后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应当恢复原房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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