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局(办、委)、庵东镇人民政府,公安分局,各社工委,各有 关单位: 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宁波杭州湾新区餐饮油烟污染 整治“一件事”数字化应用场景协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 年 8 月 11 日
宁波杭州湾新区餐饮油烟污染整治 “一件事”数字化应用场景协作实施方案
一、背景及目标 油烟扰民是城市中常见的环境污染问题,当前餐饮项目违 规开设、油烟乱排等违法现象日益严重,大大降低了环境品质, 同时也不利于居民的身体健康。结合省、市数字化改革工作要 求,以问题为导向、精准施策,探索试行餐饮油烟污染整治“一 件事”数字化应用场景,环保、市监、规划、住建、综合行政 执法等相关部门联合行动,落实“一点通查”摸底建库,建立 “一店一档”的店铺信息登记制度以及“一店一策”的分类管 理制度。同时划定禁设区、引入第三方专业检测、主管部门认 定、执法处罚跟进,明确各部门职责,规范联合处置流程,建 立多部门协同处置机制,实现“管理-执法”闭环,以此形成发 现问题、解决问题、长效管控的有效治理方案。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 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 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 - 3 - 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 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 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 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 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 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 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 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 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 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 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 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职责分工
(一)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餐饮油烟污染联合整治工作, 联合经济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共同做 好餐饮服务项目违法行为的查处。对餐饮服务单位未安装或不 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标准排放油烟等违法行为,责令 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予以行政处罚。
(二)经济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联合开展餐饮油烟 污染整治工作,牵头开展“禁设区”的划定和动态更新工作; 在执法过程中,对“禁设区”的范围以及违法行为进行必要的 认定和释疑;对餐饮服务项目环评登记备案情况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核查,出具核查意见。对未依法备案或备案内容不真 实、不准确、不完整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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