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杭州湾新区“重点优势企业”培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局(办、委)、庵东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宁波杭州湾新区“重点优势企业”培育实施办法》已经党工委(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8年2月11日

 

宁波杭州湾新区“重点优势企业”培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壮大新区工业经济实力,加快重点优势企业培育,打造若干特色产业集群,实现工业经济快速发展目标,根据《宁波杭州湾新区关于支持工业经济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2016-2018年)》(甬新管发〔2017〕4号)文件精神,实施“重点优势企业”培育,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以公平、公开、公正为原则,在突出新区产业发展导向,提升现有存量优势企业,优选培育企业,集中资源优势重点培育,促进企业快速增长壮大。

  第二章 培育条件

  第三条 申报重点优势企业培育的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主体条件:注册登记在杭州湾新区,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已通过项目综合验收的工业企业。

  (二)产业范围:符合新区产业导向,重点支持高性能新材料产业、高端装备产业、汽车制造产业,以及其他产业中具有潜在引领作用、模式新颖、成长快速的企业。

  (三)企业规模:上一年度销售收入3亿(含)以上或实缴税金1000万元(含)以上,成长性好,潜力大的重点优势企业。特别优秀的企业经重点优势企业培育考核评价办公室商讨后可适当放宽规模条件,但发展目标及奖励扶持政策酌情制定。

  (四)发展目标:培育期内企业有切实可行的跨越式发展目标和发展措施,其中销售收入和实缴税金增长须符合以下条件:

  上一年销售收入在3亿元(含)至5亿元、5亿元(含)至10亿元及1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培育期内年销售增长率分别不低于30%、25%和20%。

  上一年实缴在1000万元(含)至1500万元、1500(含)至2000万元及2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培育期内年实缴增长率分别不低于30%、25%和20%。

  第三章 申报及跟踪管理

  第四条 新区成立重点优势企业培育考核评价办公室(简称考核评价办公室),由新区经济发展局、财税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经济发展局,具体负责企业评选、发展目标和政策确定、考核评价、政策兑现及其它日常工作。

  第五条 凡符合入围条件的企业,可向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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