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杭州湾新区建筑垃圾清运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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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各建设施工单位:

  为加强杭州湾新区建筑垃圾的管理,规范建筑垃圾处置清运工作,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特将新区建筑垃圾清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新区内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向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新区城管大队)办理申报登记等相关手续,并委托有《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证书》的单位组织清运工作。

  二、建筑垃圾实行“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凡自行落实回填消纳场地的,必须提供同意消纳建筑垃圾的证明和方案附图,在新区区域内的企业需要回填消纳的,由需要方的企业提供证明,并通过城管大队的实地勘查核实;在新区区域内其他部门需要回填消纳的,由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提供证明;在新区区域之外回填消纳的,由消纳所在地村镇提供证明。上述自行落实消纳场地的,必须向城管大队办理登记手续,经核准后方可清运。凡按规定自行落实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其装卸运输费可由建设单位和清运单位协商确定。

  三、从事建筑垃圾承运的专业单位,应当向新区城管大队申领《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证书》、《清运证》等相关证件(所需材料和流程见后)。受委托清运的单位,必须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运输渣土的车辆,必须按照《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要求装载,在运输过程中必须密封、包扎、覆盖,并按建筑垃圾清运证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在指定的消纳场地倾倒。清运单位应对清运过程中发生的渣土泄漏、遗撒,车辆轮胎带泥运行和乱倒渣土行为承担责任,在清运渣土过程中造成道路污染影响环境卫生的,必须立即组织清洗或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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