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杭州湾新区2012年度申购人才公寓实施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局(办),庵东镇党委、政府,各企业:
  《宁波杭州湾新区2012年度申购人才公寓实施办法》已经党工委(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宁波市委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11月8日


       宁波杭州湾新区2012年度申购人才公寓实施办法

  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才在新区安居乐业,根据《关于实施“五个一”人才工程 打造创业型“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甬新党发〔2012〕9号)精神,新区管委会在杭州湾世纪城内确认提供的房源中推出人才公寓100套。为做好人才公寓申购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购房对象
  新区引进的各类中高层次人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和垂直管理单位的引进人才),重点为新区企业工作的国内外引进人才。
  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职称(含技师)及以上人才。
  (二)年龄50周岁以下,其中高层次人才(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副高及以上职称、高级技师,下同)可放宽到55周岁。
  (三)在新区实际工作满3年(高层次人才满2年),且继续同新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3年及以上。国家、省“千人计划”人才,来新区实际工作且与所在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
  (四)在新区无住房或住房建筑面积一户家庭不足36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8平方米。
  (五)在新区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含实物分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及货币形式的住房补助等)。
  以上相关条件时间计算截止时间为2012年10月31日。
  二、购房优先对象
  符合购房条件的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享受优先申请购房政策:
  (一)入选宁波市级及以上人才培养工程人选的。
  (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或获得宁波市级及以上人才奖励的。
  (三)高层次人才。
  (四)获新区“创业先锋”、“创新精英”、“首席技工”称号的。
  (五)主持宁波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六)夫妻双方均符合人才公寓购买条件的。
  (七)有管委会批准资助项目的创业创新团队中的核心成员(核心成员资格需经新区科创中心确认)。
  三、优惠政策
  新区安排人才公寓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购买对象提供购房安家补助,专门用于购买新区人才公寓:
  (一)“两院”院士可享受一事一议政策。
  (二)国家、省“千人计划”人才,来新区创业或来新区工业企业工作且与所在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赠送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在新区确认提供的房源中选择)的人才公寓一套。
  (三)高层次人才中的博士学历或正高职称人才,来新区创业或来新区工业企业工作服务满5年,且继续与所在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赠送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在新区确认提供的房源中选择)的人才公寓一套。
  (四)高层次人才申购到人才公寓的,新区提供22万元购房安家补助;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含技师)人才申购到人才公寓的,新区提供16万元购房安家补助。
  (五)对已购买新区管委会推出优惠房(即购买基准价为5000元/平方米的)或限价房(即购买基准价为5500元/平方米的)的人才,经审核该人才在购买优惠房或限价房前符合人才公寓购买条件的,可继续申请购买本次推出的人才公寓。如申购成功,可将原先购买的优惠房或限价房转为人才公寓。对优惠房转为人才公寓的,高层次人才新区提供15万元购房安家补助,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含技师)人才新区提供10万元购房安家补助;限价房转为人才公寓的,高层次人才新区提供20万元购房安家补助,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含技师)人才新区提供14万元购房安家补助。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凡申请购买人才公寓的,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由其所在企业汇总后统一提交):
  1.《宁波杭州湾新区人才公寓申报表》一式二份,申报表经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签名盖章,并在相应栏目内贴上1寸免冠近照和身份证复印件。
  2.本科学历以上或中级职称(含技师)以上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在新区企业实际工作期间的劳动合同原件、社保证明(或新区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存档的工资发放清单复印件(加盖财务章)。
  4.与新区所在企业续签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5.结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未婚人员由婚姻登记机关或所在单位出具未婚证明。
  6.夫妻双方中有新区籍人员,由所在村和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共同出具无住房证明或住房建筑面积一户家庭不足36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8平方米证明;村镇建设办(城建办)出具未享受过新区征收集体所有制土地房屋拆迁农业户籍人员的安置政策证明。
  7.优先购房相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
  (二)审核。申报材料由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购房名单经公示,报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购买人才公寓通知单。
  (三)购房手续办理。经审核符合购房条件的,须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用人单位及人才本人签订人才公寓居住协议,再凭有关证明材料到杭州湾世纪城售楼中心办理购房手续。(当申购人数量超过本次推出的供应房源数量时,在执行优先申请购房政策的同时,通过抽签或摇号形式确定购房对象和候补对象。候补对象在购房对象放弃购买资格时按顺序进行替补。)
  (四)购房安家补助发放。本次申购到人才公寓的对象将购房发票等材料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补贴额度将相应补贴通过其所在企业予以发放。
  五、有关事项
  (一)优先购房政策。享受优先申请购房政策的人才可优先申请购房。优先申请购房的人数量较少时可直接获得购买人才公寓的资格;优先申请购房的人数量较多时新区管委会将切出一定比例的房源,组织单独的抽签或摇号确定购房对象和候补对象。候补对象在购房对象放弃购买资格时按顺序进行替补。
  (二)产权登记和转让。人才公寓购房人仅限于人才本人方可按规定办理房产交易手续,相关纳税事宜需按法律规定自行缴纳。人才公寓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在新区企业工作满5年,所购买的人才公寓方可上市交易,人才公寓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均注明“人才公寓”及允许上市交易日期。人才公寓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在新区企业工作未满5年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须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并向新区管委会指定相关部门或单位一次性归还全部购房安家补助,方可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人才公寓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在新区企业工作满5年,转让人才公寓须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向新区管委会指定相关部门或单位一次性归还50%购房安家补助,方可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三)违约责任。对弄虚作假,擅自转让、出租、调整居住对象或长期闲置等违反规定行为的,新区有关部门有权收回购房安家补助,并取消其今后申请人才公寓资格;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同时取消政府各类奖励等优惠政策,并暂停该单位人才申请下一期人才公寓。
  (四)物业管理。购房者须遵守世纪城有关物业管理规定。
  六、附则
  (一)人才公寓由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督查等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申请受理、条件认定、审核报批、资格确认、居住协议签订等工作;由杭州湾世纪城售楼中心负责房源及价格提供、购房手续办理等工作;由规划建设国土局负责办理人才公寓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划建设国土局负责解释。



                                                     
  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党工委办公室   2012年11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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