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杭州湾新区关于扶持企业上市挂牌及并购重组加快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朗读

各局(办、委)、庵东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宁波杭州湾新区关于扶持企业上市挂牌及并购重组加快发展的意见》已经党工委(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8年5月1日

 

宁波杭州湾新区关于扶持企业上市挂牌及并购重组加快发展的意见

 

  为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发挥上市公司在区域经济转型过程中的龙头作用,全面推进产业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凤凰行动”宁波计划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加快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18〕6号)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扶持办法:

  一、鼓励企业实施规范化股份制改造

  (一)新注册独立法人的股份有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满一年且实缴资本1000万元及以上的,奖励10万元;新区企业改制成为独立法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实缴资本1000万元及以上并完成工商、税务等变更手续的,奖励10万元。享受本款奖励的企业必须在新区拥有独立产权的经营场所。

  (二)拟上市企业在规范化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因上市规范需要,对同一控制下的关联资产实施重组,涉及股权、土地、房产、设备等资产变更、过户所产生的地方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拟上市企业。

  (三)拟上市企业自改组、组建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至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三年止,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所产生的地方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拟上市企业。

  (四)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规定,企业引进私募股权投资等发生同比例增资情形时,对于以大于或等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对原自然人股东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在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前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形成纳税义务但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根据规定在不超过5个年度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股改过程中实施资产重组并符合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鼓励企业到新三板和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融资

  (一)企业在甬股交挂牌融资,新区补助标准按照宁波市金融办《推进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建设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甬金办〔2016〕27号)执行。已享受过本政策第一条第一款10万元奖励的企业,如在甬股交优选板或成长板挂牌,则挂牌一次性奖励予以差额兑现。

  (二)甬股交挂牌企业在转板、上市或新三板挂牌时,已享受的挂牌奖励金额按50%抵扣新的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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