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杭州湾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局(办)、庵东镇人民政府,国税局、地税分局:
  《宁波杭州湾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4月24日








        宁波杭州湾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新区各重点产业发展,规范各项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宁波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甬文改办〔2012〕2号)、《宁波市重点产业技术进步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甬经信技改〔2012〕27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统一安排,资金来源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已设立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产业升级专项资金、基础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文化休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基础设施配套服务补助专项资金以及今后新设的各项专项资金。
  第四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财税局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引导示范原则。通过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带动企业、社会、个人资金投入到相关产业。
  (二)突出重点原则。对新区发展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和引导性较强的项目予以倾斜。
  (三)注重绩效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为新区各项产业发展打造良好环境。
  第二章 使用范围、方式及申报条件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对新区发展具有巨大带动作用的重点产业项目。
  (二)具有较强示范性和导向性的优质产业项目。
  (三)经管委会批准的其他重大产业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使用方式:投资补助、项目贴、专项奖励等。
  第八条 投资补助的申报条件:
  (一)在新区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的法人企业。
  (二)符合国家各项产业发展政策。
  (三)项目投资规模大、辐射带动作用强、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发展后劲大。
  (四)项目可行性报告、设计方案等已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五)单位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第九条 投资补助的有关规定
  (一)投资补助额度视具体投资项目情况由投资协议另行约定。
  (二)为推动项目建设,根据资金用途及性质可按照项目实施进度采用预拨方式下拨,待完成实际投资后再予结算。
  (三)投资补助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补助的书面报告;
  2.项目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等相关资料;
  3.项目的预算;
  4.项目投资完成进度;
  5.经审计的项目投资专项报告。
  第十条 项目贴息的有关规定:
  (一)申请贴息的项目贷款资金已落实。
  (二)最高贴息额不得超过申报项目支付的正常贷款利息额,也可在不超过其正常贷款利息情况下采用定额补助的方式。
  (三)为推动项目建设,项目贴息可在项目贷款资金确定后采用预拨方式下拨,待贷款利息结清后再予结算。
  (四)贴息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贴息的书面报告;
  2.项目可行性报告、设计方案规等相关资料;
  3.单位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复印件;
  4.银行贷款利息支付凭证。
  第十一条 专项奖励的有关规定:
  (一)对重大或者优质项目可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专项奖励,具体内容由双方协议另行约定。
  (二)专项奖励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奖励的书面报告;
  2.协议复印件;
  3.协议执行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由项目单位向管委会提出申请,并附送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职能部门会同财税局进行审核,提出办理意见,并按照《宁波杭州湾新区经济扶持资金兑现和项目保证金返还操作办法》(甬新办发〔2011〕53号)和《进一步明确财政资金使用审批问题的若干意见》(甬新办发〔2012〕33号)文件规定进行逐级审批。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以资金拨付文件形式予以下达。
  第十五条 根据《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专项资金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且使用单位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需全部用于项目土建施工、设备采购安装及研发、人才引进、品牌建设、市场开拓等企业发展相关必要费用支出,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职能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进行跟踪检查,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将资金使用情况上报职能部门和财税局,如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经核实,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除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外,将取消今后两年内享受财政资助的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依法追究使用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申报内容不真实,骗取专项资金。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四)不按规定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专项资金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税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   2013年4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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