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本地自住人群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优先选房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局(办、委)、庵东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关于本地自住人群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优先选房暂行办法(试行)》已经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7月11日

 

关于本地自住人群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优先选房暂行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宁波杭州湾新区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工作,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切实规范商品住房销售行为,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努力满足新区刚需和改善人群购房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意向购房家庭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优先选购1套新建商品住房:

  (一)宁波杭州湾新区户籍;

  (二)在宁波杭州湾新区缴纳社保连续满六个月;

  (三)派遣到宁波杭州湾新区工作的中高级人才;(需满足在派遣单位连续缴纳社保满6个月、提供劳动合同、派遣证明和中级以上职称证书)。

  二、房源范围

  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户型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内(含)的准售房源。根据报名人数,由宁波杭州湾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统筹落实不少于1.5倍的房源。

  三、销售方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该类房源销售工作的实施主体,应切实保证销售行为公开、公平、公正,并维持销售秩序、确保安全稳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意向购房家庭缴纳认筹金时间的先后顺序采用公开选房的方式一次性公开销售该类房源,具体销售方式应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报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核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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