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杭州湾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局(办)、庵东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宁波杭州湾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党工委(管委会)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9月23日

  

宁波杭州湾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关于完善宁波杭州湾新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意见》(甬新党发〔2012〕2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杭州湾新区内工程建设项目(涵盖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产业工程及其他设施等),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交管办”)是新区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综合机构,负责制定并执行工程招投标政策制度、招标文件备案审查、开标评标现场全过程监管、合同备案审查、协调处理交易活动的投诉和交易纠纷、工程服务商履约考评等各项工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新区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理机构,负责招标信息发布、报名、抽取评标专家、维护开标评标现场秩序、数据统计等各项工作。

  第四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有国有资金投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

  (一)施工总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其中单项采购合同金额未达到100万元或产品已获得国家专利的,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非招标的方式来选择供应商;单项采购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符合《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有关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甬资交管办〔2012〕3号)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三)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的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及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1500万元及以上的;

  (五)庵东镇、各行政村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标准由庵东镇研究确定,报新区交管办备案。

  第五条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的,可采取在年度内公开招标预选一定数量的单位,并制定相关办法在预选单位中实行简易招标或抽签选择承包商。

  第六条 各类招标必须进入相应的交易平台进行招标,并按以下要求实施。

  (一)新区内(不含庵东镇、各行政村)项目招标必须进入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接受新区交管办监督管理;

  (二)庵东镇、各行政村项目招标进入庵东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接受新区交管办的指导和监督,其中施工总承包、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00万元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的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及以上的招标以及全额由新区财政资金安排补助的项目招标应进入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接受新区交管办监督管理;

  (三)列入浙江省、宁波市重点工程项目,应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新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应成立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负责审查项目招标文件主要条款以及讨论审议招标投标重大事项,并将审议结果以会议纪要形式予以确定。

  (一)财政性建设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由经发、财政、审计、交管办、行业主管部门等部门及建设单位组成,招标领导小组会议由建设单位提议不定期召开;

  (二)其他国有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建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国有公司项目实行招投标的,上级公司应参加招标领导小组,监督参与招投标工作;

  (三)庵东镇、各行政村进入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的项目应成立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其中新区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应由经发、财政、审计、交管办、行业主管部门等部门参加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

  第八条 新区推进“公选入围”预选承包商制度、电子招标投标等各项招投标改革工作,规范招投标程序,提高招投标效率。

  引导和鼓励使用地方优质产品。对列入《宁波市自主创新产品和优质产品目录》的产品,招标人在采购过程中应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优先使用列入《宁波市自主创新产品和优质产品目录》的产品。

  合理设置投标准入资格条件。一般招标采购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资质和资格要求外,在设置资格条件和评标标准时,应着重考虑投标企业的信誉、产品质量和安全、技术创新、售后服务等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因素,并把质量安全保证和售后服务快速响应等作为准入的必要条件或评分的必要条款。

  第二章 招标、投标

  第九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不进行招标情形的,应经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审议,国家法定限额以下的,报管委会项目分管领导、公共资源交易分管领导批准;国家法定限额以上的,报管委会项目分管领导,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可不进行招标。

  第十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但由非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建设单位可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是否进入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建设单位是否进行招标以及招标情况应按要求报交管办备案。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经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审议后将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报交管办备案。参加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的部门、建设单位在审议招标文件及其他招投标有关重大事项过程中,未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建设单位报管委会项目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投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二)使用集体资金的项目,招标人可以推荐1个合格的投标申请人,然后根据规定确定其余合格的投标人;

  (三)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私人投资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商品住宅等项目,可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招标人可以自行确定3个或以上合格投标人实行邀请招标,也可根据国家招投标相关规定自行招标后到交管办备案;

  (四)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若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形可以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应经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审议,国家法定限额以下的,报管委会项目分管领导、公共资源交易分管领导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国家法定限额以上的,报管委会项目分管领导,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可采用邀请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向3个或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五)采用工程服务商“公选入围”方式的招标规定另行制定发布。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由招标人组织实施。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须符合相关行业自行招标规定的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四条 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落实建设资金。对于因前期工作原因或是政策因素,在招标之前无法办妥相关手续的工程建设项目,但确需开展招投标工作的,可实施预招标,先进入招投标程序,待相关手续资料补齐或由手续审批部门出具意见后,发放中标通知书。若因客观实际情况,仍无法办妥相关手续,但工程建设需要发放中标通知书的,应由建设单位报管委会项目分管领导、公共资源交易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招标人编制的项目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所有实质性要件和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详细载明评标标准和方法,并将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和应当否决的情形单独列章明确表述。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公告5个工作日前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及招标文件报交管办备案审查。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内容的,交管办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备案。招标文件备案后方可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六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按规定在指定的报刊、网络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和资金来源;

  (四)对投标人和相关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

  (五)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收费标准;

  (六)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时间、方式及金额;

  (七)资格审查方式。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分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一)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在资格预审文件中必须明确合格申请人的条件、资格预审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后审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一般工程建设项目对投标申请人采用合格制的审查方式;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式。

  (二)投标人和相关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必须符合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资质、资格的管理规定,但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1.对潜在的投标人和相关从业人员提出过高资质、资格等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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