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桩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新区质(安)监站:

  现将宁波市住建委《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桩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甬建发﹝2012﹞1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严格遵照执行。

  1、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未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和质量监督手续不得擅自开工。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以施工的桩基工程,除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外,该桩基工程承载力和完整性检测数量按规范规定的数量加倍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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