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街道,区级各部门: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甬政发办〔2021〕8号)和《宁波市关于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试行)》(甬建发〔2021〕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海曙区关于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的操作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海曙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曙分局
2021年8月23日
海曙区关于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的操作办法(试行)
为有效盘活我区闲置和低效商业、办公、工业等非住宅用房,支持和规范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行为,切实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给,优化租赁住房供应结构,有效解决职住平衡问题,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甬政发办〔2021〕8号)和《宁波市关于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试行)》(甬建发〔2021〕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改建条件
(一)改建项目应符合区域功能定位、产业发展、安全条件等要求,改建后能进一步优化空间布局、推动职住平衡。
(二)改建建筑应为海曙区行政区域内不动产权证登记用途为商业、办公、工业等非居住类型,且未列入征收计划的存量闲置建筑。
(三)改建房屋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交易的情形;存在抵押登记等他项权利的,应取得所有他项权利人的书面同意。
(四)工业类建筑应以整栋为基本改建单位,其它非工业类建筑不能以整栋改建的,改建部分应为相对集中的连续楼层,并保持楼层的完整性。非住宅改建后的规模应不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五)改建项目不得分拆转让、分拆抵押、分割出售。涉及转让、抵押等处置的,应符合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要求。
(六)改建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应遵守我市租赁住房有关规定,并纳入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统一管理。
(七)下列建筑不得改建为租赁住房:违法违章建筑;改建后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建筑;不符合生态环境“三线一单”管控的建筑;未达到出让合同或开发建设投资协议约定要求的产业用地建筑;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建筑;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能改建为租赁住房的建筑。
申请改建的非住宅项目不改变原有土地性质和使用年限,如遇土地或房屋征收等情形,应按照原确权用途予以执行。
二、改建标准
(一)结构和消防安全。改建前,改建主体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对房屋结构主体开展房屋可靠性鉴定。改建主体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改建设计(含消防)。改建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二)户型面积标准。改建项目的户型标准,总体应由建设主体根据项目定位和市场需求在方案设计时自行确定。考虑到其租赁住房用途,单套(间)户型建筑面积原则上应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含)。
(三)技术标准。改建项目的设计、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改建过程中不得扩大原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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