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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镇海区财政局关于申报2015年度镇海区三类小区物业经营专项奖励的通知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物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和扶持物业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根据《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海区三类小区物业经营专项奖励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4〕89号)文件精神,对2015年度三类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当年度缴纳的物业经营收入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经考核后予以专项奖励。现就申报事宜通知如下,请抓好落实。

  一、申报对象

  (一)在我区管理三类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三类小区指拆迁安置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及1998年底前基本建成并经物业改造后实施物业管理的老住宅小区。小区类别由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会同相关部门认定。

  (二)在我区纳税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经营收入营业税申报税款所属期限2015年1月至201512月。

  二、申报要求

  (一)各企业以小区为单位,三类小区及多种类型房屋混合的小区,物业经营收入必须独立核算,独立建账。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组织中介机构对各企业申报营业税进行审计。

  (二)各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三类小区日常检查并出具年度考核结果,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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