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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海区规模以下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属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改并报请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镇海区规模以下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镇海区规模以下工程项目入围单位诚信评价及信用考核表

 

 

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镇海区发展和改革局

  镇海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49月22

 

 

镇海区规模以下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确保招投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降低社会成本,提高招标投标效率,根据招投标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安装费用在2000万元以下,已完成项目前期审批手续,没有特殊技术要求,依法必须公开招标,规模在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一)房屋建筑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且建筑面积10000m2以下;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以下;

  (三)依法单独发包的土石方工程、钢结构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300万元以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等专业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下

  第三条 采用本办法招标的项目应完成施工图审查,编制施工图预算,并完成施工图预算审查。

  第四条 本办法本着就近高效、便于管理、节约成本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投标入围单位。在具体项目招投标时,按项目类别在入围单位中招标确定施工承建单位。

第二章 入围单位的确定

  第五条 入围单位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土石方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等各类入围单位数量分别不少于10家。申请加入某一类别的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在10个及以下的,申请人可以直接进入名录;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多于规定录取名额的,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分,择优录取。以后根据需要对类别及数量进行调整。

  第六条 申请入围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国家规定的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或其他有效资格证明文件;

  (三)须在“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备案通过;

  (四)企业法人注册地不在镇海区的企业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进区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证》;

  (五)前三年内在镇海区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中无记录;

  (六)在镇海区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宁波工程建设网中无不良行为公示;

  (七)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入围单位每两年确定一次,实行自愿投标、资格审查、综合评分、择优录取、动态考核的管理办法。

  第八条 入围单位的确定程序:

  (一)发布招标公告和发售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不少于20天;

  (二)受理申请入围单位报名;

  (三)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申请入围单位资格审查及综合评审;

  (四)确定入围单位初选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正式入围名单,并发放入围通知书;

  (六)签署履约承诺书;

  (七)入围招投标情况报告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八)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具备基本条件,企业法人注册地在镇海区的三级及以上企业或前三年内曾被镇海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评评为优胜的企业,可申请直接加入相应的类别。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由各类专业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承包商的工程业绩、履约能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抢险救灾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择优录取。

第三章  项目招标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从入围单位中邀请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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