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为加强我区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监督管理,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行为,根据《宁波市房屋安全鉴定市场管理办法》(甬建发〔2015〕23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来我区登记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时需提供资料:
(一)宁波市住建委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公场所以及实验室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向市级管理部门备案时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复印件(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鉴定人员名册、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鉴定检测仪器设备、结构计算分析软件清单及有效凭证)。
二、鉴定机构登陆宁波市住建委“房屋安全鉴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网址:http://fwjd.nbjs.gov.cn)上传相关资料信息进行登记报送。
三、鉴定机构提交上述相关书面资料和网上登记后,对符合登记要求的,区住建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见附表1),并将登记结果通过宁波市住建委“房屋安全鉴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安全鉴定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内容报送区住建局。
五、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登记证明
宁波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月27日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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