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根据《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批发零售业改造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7〕65号)、《浙江省商务厅浙江财政厅公布批发零售业改造提升试点名单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7〕92号)、《浙江省商务厅关于扎实推进批发零售业改造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8〕27号)、《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商务委员会关于下达2018年批发零售业改造提升试点工作专项资金的通知》(甬财政发〔2018〕626号)和《2018年海曙区批发零售业改造提升试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海商〔2018〕56号)文件精神,经区商务局、区财政局组织企业试点申报、试点工作开展、补助资金申报、申报材料初审、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审核等程序,现将试点企业拟补助资金予以公示(详见附表)。公示期为2019年6月27日至2019年7月3日,共七天。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的拟补助企业和资金持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写明异议的事实依据、本人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并在公示期间送交区商务局(地址:国医街85号联谊宾馆1118室,电话55889121)。
特此公示!
宁波市海曙区商务局
2019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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