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一、文件依据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甬人社发〔2020〕41号)。
二、申报对象
在我市初次登记注册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3年内的法人代表或经营负责人。
三、申报条件
1.正常经营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海曙政策 > 海曙区人力社保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haishuqurenlishebaoju/20210707/3927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