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建设大学生创业集聚平台,有序规范大学生创业园的综合管理,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5〕112号)和《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甬政办发2014〔22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曙区大学生创业园是由社会机构独立运营,海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予政策扶持的,以向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提供孵化服务为重点,引导大学生用知识用技能创业、发展的平台和载体,是大学生创业的重要集聚区和创新高地。
第三条 海曙区大学生创业园由海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认定、考核和制定扶持政策;由园区经营机构负责项目征集、日常管理和创业帮扶。
第四条 在海曙区域内符合相关条件的各类创业园区经营机构均可向海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海曙区大学生创业园。
第五条 通过海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海曙区大学生创业园,经评审,可以享受入园企业创业启动资金补助。海曙区财政局负责海曙区大学生创业园入园企业创业启动资金的核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能与要求
第六条 海曙区大学生创业园主要职责
(一)整合社会资源,为创业大学生提供创业场地、创业创新服务、创业扶持等具体指导和全方位的优质服务。
(二)建立专业化的园区管理团队,征集以大学生为主要创业力量的入园项目,并积极推荐符合条件企业参加海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大学生创业项目评审,指导帮助园区内企业申报各类补贴。
(三)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引入中介、外包服务机构,为创业企业提供财务、工商、法律、人力资源等专业性服务,引进创业扶持基金或创业风投机构,为创业企业提供资信评估和金融支持。
(四)聘任创业导师为园区内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开展创业指导服务工作。为有创业意向的大学生提供创业实践和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机会,帮助积累相关经验和社会资源,提高创业成功率。
(五)积极参与人社部门组织的各类相关活动,并报送相关数据,每年活动参与率达到60%。建立园区信息通报制度,每年报送信息不低于10篇。加强园区群团组织建设,积极引导企业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认定条件及申请程序
第七条 在海曙区内,具备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场地和政策支持、创业创新服务、创业培训实践的各类创业平台,均可申请海曙区大学生创业园。园区经评审,可认定为“海曙区大学生创业园”或“海曙区大学生示范创业园”。
第八条 认定条件
海曙区大学生创业园。
(一)制度体系完善。创业园目标、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具备企业进出、创业扶持、年度考核机制等园区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二)服务功能健全。园区有专门机构管理运营,能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政策咨询、人力资源、融资、技术开发与交流等方面服务。
(三)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场地。园区场地建筑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
(四)已有或有意向引进大学生创业企业。园区内已有或已签订意向入住协议的35岁以内大学生(含在校生)担任法人代表并有出资或者大学生占股份在30%以上(大学生出资比例可累计)的企业总数不少于园区企业总数的30%。
海曙区大学生示范创业园区。
(一)制度体系完善。创业园目标、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具备科学规范的企业进出评审、创业扶持、年度考核机制等园区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二)服务功能健全。园区拥有较强业务水平的专职管理服务团队,能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完善的政策咨询、融资、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等方面服务。
(三)金融支持机制完善。园区与风险投资机构建立合作关系,能为大学生创业提供资本需求。
(四)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场地。园区场地建筑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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