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优化人才住房保障的实施细则》(甬人社发〔2015〕17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规范我区购房补贴、安家补助等发放管理工作,创建良好的人才安居环境,制定《实施细则》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适用范围
(一)高级人才安家补助适用对象:自2015年8月12日起,与引进企事业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全职在宁波工作(外籍人才每年在甬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且符合甬党发〔2015〕29号文件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的高级人才。
(二)高级人才在甬购房补贴适用对象:区所属企事业单位新引进的符合甬党发〔2015〕29号文件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的高级人才。
(三)创客人才和基础人才在甬首次购房补贴适用对象:自2015年8月12日至2018年8月11日,毕业十年内、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包括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且申报时在甬就业创业的创客人才、基础人才。
上述对象自2015年8月12日至2018年8月11日期间在甬以家庭为单位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可按规定享受购房补贴政策。
二、高级人才安家补助的发放办法
(一)高级人才安家补助标准
符合条件的高级人才给予15万元安家补助,由市财政负担10万元,区财政负担5万元。夫妻双方同时引进,且都属安家补助享受对象的,一方按全额享受,另一方按补助标准享受50%。在签约期内调离本市的,应根据协议按在宁波5年服务期限计算,将不足服务期限相应比例的安家补助费退还给原引进企事业单位,由引进单位负责缴还财政。
(二)申报流程
1.每年10月,符合条件的对象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宁波市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
(1)《宁波市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申请表》一式四份;
(2)在甬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3)单位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4)引进的应届博士毕业生,需提供报到证或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5)引进后在甬购房的,提供本人在甬购房合同(期房)、房产证件(二手房)或不动产权证;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加盖单位章的复印件,引进时间以报到后缴纳的社保时间为准。
2.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将申报材料送海曙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服务联盟总窗。
3.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服务联盟总窗负责对申报对象进行统一审核,经市人力社保局复核后,进行网上公示。
4.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服务联盟总窗报市人力社保局签署审批意见后,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拨安家补助,并报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备案。补助资金划拨至各申报对象所在单位,再发放给相关对象。区财政局负责同时核拨配套资金,由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各申报对象所在单位,再发放给相关对象。
(三)高级人才安家补助发放形式
1.凡符合条件享受安家补助的高层次人才,申报时已在甬购房的,凭本人在甬购房合同(期房)或房产证件(二手房)或不动产权证可申请一次性发放安家补助。
2.凡符合条件享受安家补助的高级人才,申请时未在甬购房的分三年发放:市级财政承担的10万为4万、3万、3万,区级财政承担的5万为2万、1.5万、1.5万。第二、第三年度的补助资金发放须按照原申报流程申报。
三、高级人才在甬购房补贴发放办法
(一)购房补贴发放标准
符合条件的高级人才享受一次性15万元的购房补贴。
(二)申报流程
1.海曙区单位每年3月、9月、12月统一向海曙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申报,符合条件的对象填写《宁波市新引进高级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以下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1)《宁波市新引进高级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一式四份;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海曙政策 > 海曙区人力社保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haishuqurenlishebaoju/20181010/49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