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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推进我市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结合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部属,加强国际科技创新交流合作,市科技局拟于近期启动2022年宁波市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报工作,现就相关准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项目牵头单位及合作单位基本条件
1、项目牵头单位必须为我市依法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企事业单位。
2、项目牵头单位近三年必须有相应的研发投入,且具备实施本项目的研发场地、设备、人才等研发条件,建立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无不良信誉记录。
3、项目牵头单位为企业的,其与第一外方合作单位之间应无股权关联关系,必须提交《近三年企业运行情况表》。
4、项目牵头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申报试验发展类项目时,必须要有我市企业参与合作,且企业已支付牵头单位一定的研发经费。
5、项目外方合作单位应是明确的国(境)外机构,不得为个人,且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或较高的科研水平,并具备对华合作的意愿和能力。外方合作伙伴可以技术、资金、人员或信息资料、先进设备、专有资源等投入的方式参与合作。
(二)项目负责人及核心成员基本条件:
1、项目中方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有较高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具备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2、每个外方合作单位必须派至少1人参与本项目的研发工作。
3、项目中方前3位核心成员应与项目承担单位(含合作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已承担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在研项目不足2项(包括市“3315”高端创新创业人才计划项目);项目负责人中途退出原在研市级项目的,在原项目执行期内不得作为新申报项目的前3位核心成员。
4、项目组成员应重点突出负责人、中方前3位成员、外方负责人在项目中的任务分工、时间分配等关键因素。
(三)合作项目基本条件:
1、合作项目应聚焦我市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需要,契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促进产业水平提升、引领产业发展。
项目合作的意义重要、理由充分、目标明确、内容具体,合作方案合理可行,技术指标可考核。能有效利用国际科技资源,解决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技术问题;能与产业和应用需求紧密结合,能形成知识产权或相关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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