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激发大众创业创新活力,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推进“中国制造2025”工作的若干意见》(海党〔2017〕43号)和《海曙区创新创业平台建设与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科〔2017〕27号)文件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18年海曙区众创空间、创客服务中心和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上年度经备案的众创空间、创客服务中心和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认定条件
(一)区级众创空间
1.规范的管理机构。众创空间管理机构必须为注册在海曙区的独立法人,并由具有创新创业服务能力的专业团队运营管理,管理团队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数3人以上,或占总员工数比重60%以上;
2.固定的经营场所。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00平方米,场所应为自有或者租期在3年以上的办公场地。其中可供创客、创业团队使用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入孵对象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3.健全的配套设施与服务体系。众创空间应能为创客或创客团队提供基本的办公工位、免费高速互联网接入服务,配备有供创客使用的各类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等相关设施。建有较为成熟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拥有由技术专家、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管理专家、咨询专家等组成的10人以上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能够提供创业辅导、创业培训等服务。能够为创业者提供注册、税务、财务、政策、咨询等基本的公共服务;
4.众创空间的备案创客或创业团队不少于50人(个),且活跃创客或创业团队不少于10个;
5.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入驻对象的评审认定办法、毕业与退出机制、日常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考核评价办法、信息登记与管理制度等,每年举办4次以上的创业项目路演、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及交流活动;
6.不少于300万元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且三年内孵化企业毕业率占比达到20%以上;
7.备案创客(团队)和预孵企业条件:
(1)具有创新创业激情和开拓创新精神,有创新创业目标和计划;
(2)直接入驻的初创企业原则上成立时间不超过12个月;
(3)预孵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如新注册企业可放宽到24个月。
(二)区级创客服务中心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特色鲜明;
2.有专门的管理团队或由依托单位内设机构代为管理运营;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原则上应在100平方米以上,租赁的场地,租期须3年以上,并与区内1家以上双创平台建立正常的联系机制;
4.纳入注册备案的创客或创新创业爱好者不少于50人,其中活跃对象不少于50%;
5.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活动组织、信息登记与管理制度、日常管理制、财务管理制度等;
6.每年举办6次以上的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辅导、项目路演等培训及交流活动。
(三)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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