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22﹞67号)、《关于做好2026年度食盐应急储备保供工作的通知》(甬经信消〔2025〕1645号)等文件要求,为确保我区在紧急突发事件时食盐的及时有效供应,我局计划开展2026年区级政府食盐储备工作,具体事宜如下。
一、政府食盐采购基本情况
(一)储备品种和数量。小包装食用盐,储备数量195吨。
(二)储备期。自委托承储合同签订日起一年。在委托承储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储备到位。承储期间若出现严重违反《宁波市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的情形,取消承储资格,合同自行终止。
(三)储备费用。包含保管费用补贴和储备资金利息。食盐储备保管费单价最高限价400元/吨/年,超出单价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储备资金利息原则上按储备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购入含税价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食盐价格以价格部门核定的市场最低价为准,如高于最低价,以最低价计算,如低于最低价,以实际价结算。)
二、储备要求
1.供应商应按照《宁波市食盐储备管理办法》要求进行食盐的采买、运输、存储工作。
2.供应商应按协议要求严格执行年度食盐储备计划,并按照全区合理布局、交通便利、有利调运的原则,在海曙区内建立食盐储备仓库。仓库内需装有电子摄像装备,拥有必要的运输工具,食盐的运输和装卸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严禁将食盐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或同载运输。
3.供应商应确保食盐在保质期内,储备的食盐应符合GB/T2721食用盐及以上标准要求。品种及价格一般按市级价格部门确定的最低标准计算,以确保应急供应为原则,不得储备中高档食盐。
4.加强储备管理,认真做好食盐储备工作,建立健全储备运行管理机制,实行专仓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挂牌明示,按品种、数量、质量、进出库时间单独建立帐卡档案,并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组织的对储备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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