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4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8〕1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海政发〔2018〕34号)精神,规定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为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确保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要求,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现就我局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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