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宁波市海曙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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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有效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令第737号)、《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71号)、《省处非办关于要求制定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浙处非办函〔2017〕1号)、《宁波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甬处非办发〔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举报在宁波市海曙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非法集资行为。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经查证属实,并受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非牵头部门)行政处罚,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给予举报奖励。
第六条 区处非牵头部门负责海曙区非法集资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线索核查、奖励实施等工作。
公安机关、法院等有关部门和属地镇(乡)街道、园区按照职责协同做好举报奖励实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区处非牵头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的通信地址、电子邮箱、传真号、电话号码等,并在政府网站设置举报专栏。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八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系个人的,须提供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真实准确的信息;举报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供名称、授权委托书、联系方式等真实准确的信息;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三)举报事实事先未被相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区处非牵头部门或公安机关查证属实,被区处非牵头部门行政处罚或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经进入行政处罚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被认定为立功;
(五)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
(六)举报人匿名举报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 举报奖励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或者线索被两个以上(含两人)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第一时间举报人的认定以收到有效举报线索和证据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确有很大帮助,经核实认定,可以酌情予以奖励。
(二)两个以上(含两人)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同一举报奖励执行,奖金由联名举报人共同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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