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曙分局 关于历史遗留矿山(第一批次)认定结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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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283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1〕615号)有关要求,经海曙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通过调查核实的海曙区(第一批次)历史遗留矿山认定结果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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