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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关于进一步完善村发展留用地管理的工作意见 (征求意见稿)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统筹建立行政区划调整后村发展留用地管理体制,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乡村振兴,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区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02〕268号)、《关于完善市区村发展留用地管理的工作意见》(甬政办发〔2005〕1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区村发展留用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海曙区2016年9月28日(以批准征地补偿方案之日为准)后被征地的村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
二、核定基数和比例
村发展留用地以征收的集体农用地为基数的5%核定。归村集体使用的建设项目用地、已落实的村发展留用地项目自身用地、未验收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建新地块涉及的征地项目,不计入村发展留用地指标核定的基数。
三、落实方式和途径
需经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自然资源部门组织报区政府批准。
(一)指标回购
区级及以上征地,一般应采用指标回购方式落实村发展留用地,出让地块涉及的指标回购资金计入征地成本,在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划拨项目的指标回购资金一般由项目用地单位负责落实,区级以上划拨项目的指标,在项目办理具体建设用地项目供地审批前落实;镇(乡)、街道征地的,鼓励镇(乡)、街道参照执行。
按照该村所在地的基准地价级别,村发展留用地指标回购标准明确如下:
基准地价级别以征地区块所在行政村区域为准,村域范围涉及跨越基准地价级别的,按面积占比执行。如遇基准地价级别调整的,以批准征地补偿方案之日时的基准地价级别为准。
(二)不动产置换
项目主体可利用存量不动产或进行集中建造,等价置换村发展留用地指标。出让地块在规划允许配建的比例内,可适当配建商铺,在土地出让前由属地镇(乡)、街道做好村发展留用地落实方案,经评估明确等量的在土地出让后配建的商铺无偿移交给有关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划拨建设的国有新农村建设项目配建的商铺,也可折算后用以落实村发展留用地指标。
四、兑现时序
被征地村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已征土地占全村原有农用地60%以上。未落实的村发展留用地指标在落实之前,按每亩每年25000元给予经济补贴(从2016年9月28日起),补贴计发至村发展留用地落实之日止。因村原因未落实的,不予以经济补贴。
五、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相关要求
(一)以等价置换方式取得的不动产需要转让的,或需要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所属全资企业提供抵押、担保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经镇(乡)、街道审批。
(二)对出现新增违法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应核减村级发展留用地指标,待整治完毕或办理征地手续后,恢复留用地指标。
(三)指标回购资金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所在镇(乡)、街道审核监督,不得直接发放,应用于村级集体经济壮大和发展公益事业。
六、相关部门职责
(一)属地镇(乡)、街道:村级发展留用地的落实和管理主体。各镇乡(街道)在制定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村级发展留用地的地块。应以村为单位建立村发展留用地台帐,并报区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二)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村发展留用地指标核定、负责村发展留用地的选址、规划控制文本及地块容积率确定、土地供应、开发建设方案审批。配合财政部门进行资金结算。以留地安置或留产安置的村发展留用地不动产登记证上应注明“村发展留用地”。
(三)区财政局。负责相关资金的拨付和结算。
七、本实施意见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图:
为统筹建立行政区划调整后村发展留用地管理体制,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乡村振兴,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区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02〕268号)、《关于完善市区村发展留用地管理的工作意见》(甬政办发〔2005〕1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区村发展留用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海曙区2016年9月28日(以批准征地补偿方案之日为准)后被征地的村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
二、核定基数和比例
村发展留用地以征收的集体农用地为基数的5%核定。归村集体使用的建设项目用地、已落实的村发展留用地项目自身用地、未验收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建新地块涉及的征地项目,不计入村发展留用地指标核定的基数。
三、落实方式和途径
需经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自然资源部门组织报区政府批准。
(一)指标回购
区级及以上征地,一般应采用指标回购方式落实村发展留用地,出让地块涉及的指标回购资金计入征地成本,在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划拨项目的指标回购资金一般由项目用地单位负责落实,区级以上划拨项目的指标,在项目办理具体建设用地项目供地审批前落实;镇(乡)、街道征地的,鼓励镇(乡)、街道参照执行。
按照该村所在地的基准地价级别,村发展留用地指标回购标准明确如下:
土地级别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八级 |
回购标准(万元/亩) | 216 | 184 | 150 | 130 | 78 |
(二)不动产置换
项目主体可利用存量不动产或进行集中建造,等价置换村发展留用地指标。出让地块在规划允许配建的比例内,可适当配建商铺,在土地出让前由属地镇(乡)、街道做好村发展留用地落实方案,经评估明确等量的在土地出让后配建的商铺无偿移交给有关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划拨建设的国有新农村建设项目配建的商铺,也可折算后用以落实村发展留用地指标。
四、兑现时序
被征地村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已征土地占全村原有农用地60%以上。未落实的村发展留用地指标在落实之前,按每亩每年25000元给予经济补贴(从2016年9月28日起),补贴计发至村发展留用地落实之日止。因村原因未落实的,不予以经济补贴。
五、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相关要求
(一)以等价置换方式取得的不动产需要转让的,或需要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所属全资企业提供抵押、担保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经镇(乡)、街道审批。
(二)对出现新增违法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应核减村级发展留用地指标,待整治完毕或办理征地手续后,恢复留用地指标。
(三)指标回购资金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所在镇(乡)、街道审核监督,不得直接发放,应用于村级集体经济壮大和发展公益事业。
六、相关部门职责
(一)属地镇(乡)、街道:村级发展留用地的落实和管理主体。各镇乡(街道)在制定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村级发展留用地的地块。应以村为单位建立村发展留用地台帐,并报区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二)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村发展留用地指标核定、负责村发展留用地的选址、规划控制文本及地块容积率确定、土地供应、开发建设方案审批。配合财政部门进行资金结算。以留地安置或留产安置的村发展留用地不动产登记证上应注明“村发展留用地”。
(三)区财政局。负责相关资金的拨付和结算。
七、本实施意见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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