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规范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保障失能人员的基本护理需求,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2〕6号)、《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宁波市首批护理服务机构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工作的通知》(甬医保发〔2022〕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深化试点工作计划,经研究,决定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布局、择优纳入的原则,在全区范围内开展2022年度第二批护理服务机构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长护定点机构)协议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间
本次申请期为2022年11月10日至11月16日之间的5个工作日(11月12日及13日不受理)
二、申请条件
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质的、能开展长期护理保险机构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均可申请纳入本批长护定点机构范围。
(一)各类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
1.应设置单独护理区域并有10张及以上护理床位;
2.设有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有医养合作服务协议;
3.具备互联网上网条件、相关的电脑设备,可登录使用长护保险信息系统;
4.经评估得分应符合《海曙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评估表(机构护理)》(附件2)要求。
(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1.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2.应设置单独护理病区并有10张及以上护理床位,并配备相应医护人员;
3.具备互联网上网条件、相关的电脑设备,可登录使用长护保险信息系统;
4.经评估得分应符合《海曙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评估表(机构护理)》(附件2)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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