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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曙区建立健全食品保健品会议营销监管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朗读

各市场监管所(分局),相关业务科室:

  为全面加强和深化食品保健品会议营销监管工作,特制定《海曙区建立健全食品保健品会议营销监管长效机制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29日


  海曙区建立健全食品保健品会议营销监管长效机制的意见


  自2003年国务院颁布《直销管理条例》以来,以产品推介会、健康(养生)讲座、义诊活动、免费旅游活动等形式的会议营销(以下简称会销),成为食品、保健品(含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市场营销的主流模式之一,其中有部分急功近利的经营者,采取夸大或虚假宣传产品功能等各种非法手段,误导诱骗消费者特别是老年人高价购买保健品,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公众反映较多。近年来,我区先后组织开展了关爱夕阳老年人保健食品安全保障专项行动、保健食品非法会销专项整治和食品保健食品欺诈虚假宣传整治,有力打击了违法分子嚣张气焰,但会销将长期存在,在广大消费者具备足够的自我保护能力之前,违法分子不会自行绝迹,非法手段会越来越隐蔽,政府的会销监管任务是长期而艰巨的。为了加大整治力度,巩固整治成果,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建立会销监管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企业举办会销的主体责任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分局)(以下简称基层所),充分发挥当地“四个平台”功能作用,对辖区内企业固定会销场所和有条件为企业会销出租场地的老年活动室、宾馆、饭店、影院、舞厅、空置厂房和商务楼等进行全面排查,做好登记,建立会销场所电子名册,并以书面文件告知其应履行的如下主体责任:

  (一)会销举办者主体责任

  1.具有营业执照和会销产品经营许可证(其中设立固定会销场所,应依法单独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产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核准的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2.公示营业执照、会销产品经营许可证、会销规范经营承诺书、会销登记表。

  3.会销场所展示的产品,分类陈列,其中保健食品有“本品不能替代药品”标示牌。直销产品,明码标价。

  4.会销产品是合法的合格产品,包括生产单位合法、来源渠道合法、标签说明书合法、产品质量合格。

  5.会销场所对产品的推介,无论形式和内容,都真实、合法,不作夸大、虚假或者其他误导性宣传。采用传单、海报、视频等推介产品的,已取得合法、有效的广告批准文号,其内容与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广告内容一致。

  6.临时性租用宾馆、酒店、影院、老年活动室或其他场所举办会议营销活动的,不在活动现场销售产品。

  7.按客户要求提供正规销售凭证。因自身过错造成消费者身体伤害或经济损失的,及时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并赔偿。

  8.自觉配合执法监管部门对会议营销活动的监管工作及监督检查,按执法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各类资料。

  (二)出租场地者主体责任

  1.不允许、不容留客户利用本单位场地设施设备从事非法活动。

  2.发现客户涉嫌利用本单位场地设施设备从事非法活动,及时报告执法部门。

  3.自觉配合执法监管部门开展监管工作及监督检查,按执法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自身掌握的相关各类资料。


  二、建立健全会销登记、承诺和信息报送制度

  为了及时掌握辖区内食品保健品会销动向,有效预防欺诈虚假宣传行为,2018年6月底前,各基层所应全面建立会销登记制度、会销举办者公开承诺制度和场地出租者信息报送制度。

  (一)会销登记制度

  1.登记管理机构。各基层所为当地食品保健品会销登记的管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的会销登记业务。并在局官网上公开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制式登记表和登记告知书。

  2.登记范围。以会议宣讲、健康讲座、保健咨询、专家义诊、基地(企业)参观、现场体验、权威证明等形式推介食品保健品的生产经营者。

  3.登记内容。会销举办者应向当地基层所提交登记表及以下附件材料:

  (1)会销举办者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3)会销现场负责人和直销员身份证明;

  (4)会销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注册批准证书、生产许可证等;

  (5)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件;(上述材料提供的复印件必须加盖会议营销举办者单位公章)

  (6)场所出租(借)方单位名称、地点、单位负责人、联系方式;

  (7)开展会销活动的时间、日程安排和参加对象;

  (8)会销规范经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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