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宁波市海曙区民政局起草了《宁波市海曙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区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2020年6月24日至7月1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致电0574—55680725。
宁波市海曙区民政局
2020年6月24日
宁波市海曙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区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养老机构建设运营区级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本)、《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012〕85号)、《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68号)、《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甬民发〔2015〕548号)、《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构建城乡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海政办发〔2019〕41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区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及福彩公益金等,专项用于全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原则
坚持财政资金引导、鼓励社会投入的原则;坚持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机构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助、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养老机构参加政策性综合保险补助、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奖补、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及其他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政策实施所需资金。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及财政分担比例
(一)各镇(乡)、石碶街道中心老年乐园建设所需建安工程费(不含土地征地拆迁费)由区、镇两级承担,分担比例按镇乡(街道)财政分类口径,一类镇乡(街道)区财政给予30%的补助,二类镇乡(街道)区财政给予50%的补助,三类镇乡(街道)区财政给予70%的补助,相关资金管理拨付程序按《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曙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18〕7号)文件规定执行。城区街道新(改、扩)建中心老年乐园所需实际建设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区级、镇乡(街道)投资新建(扩建)公办养老机构,按新增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市级财政补助。
(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10张床位以上)、营利性养老机构(50张床位以上),入住率达到核定床位总数的30%以上,按甬政发〔2012〕85号和甬政发〔2014〕68号文件规定标准对新增床位给予补助。用房新建的,每张床位补20000元,分四年到位,第一年补助50%,第二年至第四年分别补助20%、20%、10%;改造或租用用房且租期五年以上的,每张床位补10000元,分五年到位,第一年补助50%,第二年补助20%,其余每年补助10%。
用房自建(含自购产权)改造成养老机构,核定床位数达到200张以上、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民办养老机构用房新建标准和比例给予补助。
(三)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的失能(失智)、半失能老年人,按照轻度、中度、重度依赖,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200、300元运营补贴;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按实际收住人数,3年内享受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
(四)经批准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的困难老年人,评估结果为重度依赖的,入住养老机构(居家养老)的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困难家庭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居家养老)补助标准;评估结果为中度依赖、轻度依赖的,入住养老机构(居家养老)的补贴标准分别为重度依赖老年人补贴标准的80%、60%。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的老年人,不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服务补贴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五)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补助,按照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相关政策执行。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海曙政策 > 海曙区民政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haishuqu/haishuquminzhengju/2020/0628/279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