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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市海曙区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朗读

宁波市海曙区民政局起草了《宁波市海曙区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2019年11月11日至11月19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发邮件616194777@qq.com,或致电0574—55680728。

 

附件1:征求意见反馈表.doc

附件2:关于《宁波市海曙区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起草说明.doc

 

宁波市海曙区民政局

2019年11月11日

 

宁波市海曙区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实现现代文明殡葬目标,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宁波市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乡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浙民事〔2015〕2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甬民发〔2016〕15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含骨灰堂等骨灰存放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

“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区、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投资建设,主要为本辖区(即审批许可服务范围内)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公益性公墓、乡村公益性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封闭管理的老墓地。

“城市公益性公墓”是指以区级部门为建设主体、管理的,为全区范围城镇居民提供安葬(安放)骨灰的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乡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以镇(乡)、街道为建设主体、管理的,为本辖区居民提供安葬(安放)骨灰的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乡村公益性生态墓园、乡村公益性墓地。乡村公益性生态墓园是指墓型为地表无坟头,墓碑安放平置式或斜卧式的公共墓地;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墓型为立碑式的公共墓地。

“乡村骨灰存放处”是指集中安放骨灰的服务场所。

“封闭管理的老墓地”是指土地使用完或政策调整等原因,墓地不再新建坟墓,转为以维护为主封闭管理的公益性墓地。

“公墓服务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益性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安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

“用户”是指与殡葬服务单位签订协议,为死者获取墓穴或骨灰存放各位及配套殡葬服务的死者亲属,以及与死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公益性公墓是社会公益性设施,建设资金以政府保障为主、社会捐助与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区、镇(乡)、街道应当加大公益性公墓建设、维护投入,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国土空间建设规划,将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维护维修、管理人员等资金按上级政策要求和标准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公益性公墓建设及日常管理的目标考核。

第五条  区、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殡葬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负责对殡葬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区级层面设殡葬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区殡葬管理工作。

区民政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公益性公墓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制定公益性公墓管理政策等;

区发改局(物价)负责公益性公墓收费政策制定;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公益性公墓正常治安秩序等,配合民政部门开展打击扰乱秩序的违法行为;

区财政局负责公益性公墓建设、维护、管理人员等补助资金保障等;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墓地价格监督,查处违规收费行为。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土地审批等,查处公益性公墓违规用地行为,协同区民政局严厉打击在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以外违规占地建墓行为;

区民族宗教、环保、城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相应管理机构,强化属地管理,负责并指导本辖区内乡村公益性公墓、封闭管理的老墓地建设、维护和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公益性公墓的规划要坚持统筹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建设用地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按照节约土地资源、保护山林、美化环境的要求建设。公益性公墓建设选址应当建立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种的贫瘠地上,禁止在“两路两侧”、“三沿五区”范围内选址建设。

第七条  公益性公墓的用地涉及使用林地、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建设用地使用审批手续。未取得土地使用审批,不得开展墓地建设。

第八条  公益性公墓应建设管理用房、公厕、停车场、连接道路等附属设施,有条件的配套墓区监控设施;公益性公墓建设应与自然环境相和谐,遵循“先规划设计后施工建设”、“先植树绿化后建设墓穴”的建设理念,防止青山白化。

第九条  公益性公墓建设应符合下列标准: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应符合民政部颁发的《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乡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墓穴单穴面积不超过0.7平方米、双穴不超过1平方米(不含公共绿化和道路用地)。墓穴按每亩不少于100座(双穴)设置,山区坡地根据节地原则和实际环境可适当减少墓穴设置数量,同排墓穴间距不得大于0.5米;提倡使用卧碑,不立竖碑,如立竖碑其高度不得超过80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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