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局管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完善印章使用管理,现将修订后的《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印章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
2019年4月29日
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印章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印章安全,维护用印严肃性,根据上级关于印章使用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印章的种类。本办法所称印章包括局党组印章、局行政印章(含电子印章)、局机关工会委员会印章、局机关党总支印章、机关党支部印章、财务印章、各业务科室印章、专项工作用章(如智慧交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印章、局货运出租汽车报废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印章、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印章、交通发展领导小组印章等)及其他印章。局属局管单位印章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印章的刻制和保管。
刻制印章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新成立或更改名称的单位刻制印章,需填写书面申请,经业务分管领导、组织人事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局办公室持相关材料至公安部门指定单位刻制。严禁任何个人未经同意擅自刻章。
启用新印章应在局办公室进行登记。各印章管理科室要指定专人管理印章。局相关印章由局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未经批准其他人员不得动用,局机关科室印章,由各科室(办)指定专人管理。专管人员不得将印章交由他人使用和管理,因事、病、休假等原因离岗时,应指定人员代管。专管人员调离时,应及时办理印章交接手续,并在《海曙区交通运输局印章保管登记册》(附件1)进行登记。
因单位更名、撤销或印章损坏的,经局领导批准停用后,将原印章送交局办公室统一封存,不得私自处理。印章遗失须立即逐级上报,登报声明作废,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补办手续。
第四条 印章的审批权限。
(一)局行政及党组印章:主要分为一类、二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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