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街道公共安全监督管理所,局机关各科室,局安全监督执法大队:
《宁波市海曙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28日宁波市海曙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曙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5日
宁波市海曙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专家库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专家库专家聘任、选派、解聘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不适用行政执法等工作中涉及委托第三方机构的事项。
第三条 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工作或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际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结合专家工作经历、技术履历、专业水平等条件组成专家组。各专家组及专家共同组成本局专家库。专家组设置及其人员组成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和充实。
专家组按照行业领域,分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应急管理、工商贸管理、职业卫生和综合管理七个专业组,兼任综合管理组时,至少需具备危险化学品或者工商贸管理和应急管理专家组的专业能力。
对专业水平和能力出众的专家,将由本局推荐为海曙区区级核心专家组专家。
第五条 专家聘任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事业,坚持原则,认真负责,自愿或同意从事专家工作;
(二)遵守国家法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熟悉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及政策,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评价师)资格,且从事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工作5年以上。
担任宁波市安监局及以上安监部门的专家,一般情况下不再担任本局专家。
第六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经个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如实填写《专家推荐表》上报;
(二)审核初定,局承办科室按照聘任条件审核后初定名单,征求各科室队所意见和建议后上报分管领导;
(三)集体决定,对拟聘任专家名单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四)公示发文,本局官网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文确认;
(五)专家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本局对聘任专家统一颁发聘书,任期届满可根据工作情况续聘。
第七条 专家基本权利:
(一)受邀参加相关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工作会议和技术服务活动;
(二)对调研、论证、评审、咨询等项目有知情权,根据需要按规定查阅相关文件,认为信息不充分时可以要求补充材料;
(三)有充分发表个人独立意见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并有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对不适宜参加的技术管理服务活动可以申明并拒绝参加或者回避;
(五)有权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申请;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专家基本义务:
(一)不得无故不参与技术服务活动及业务培训,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不得以本局专家名义招揽相关业务和开展商业活动;
(二)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服务对象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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