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红色旅游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朗读

浙文旅资源〔2020〕43

 

各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

为充分发挥我省“三个地”政治优势,进一步加强红色旅游教育基地建设和管理,以实际行动为建设“重要窗口”贡献红色力量,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红色旅游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0年11月18日

 

浙江省红色旅游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红色旅游教育基地建设和管理,以实际行动为建设“重要窗口”贡献红色力量,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浙江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浙江省红色旅游教育基地,是指以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所遗存的纪念地、标志物等为载体,以其所承载的革命历史、革命事迹和革命精神为内涵,具有接待游客开展瞻仰缅怀、游览教育主题活动等功能,具备相应服务设施、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旅游区。

第三条  加强浙江省红色旅游教育基地管理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红色旅游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国防军事教育为主题,深入挖掘思想文化内涵,不断丰富教育内容,创新展示方式,提升教育效果,打造全省红色旅游发展的示范区、引领区、创新区。

 

第二章  申报和命名

第四条  浙江省红色旅游教育基地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红色主题鲜明。红色资源保存完整,革命历史、革命文化、革命事迹、国防教育等主题突出,红色元素鲜明。

(二)公共设施齐全。具有一定规模的固定建筑和展陈场所,道路、通讯、水电等基础设施完备,安保、卫生、停车场、无障碍通道等服务设施健全,定期开展文物维修保护工作。

(三)教育功能突出。突出红色教育功能,提供免费开放或减免门票服务,建立与周边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驻地部队共建共享机制,针对党员干部、青少年、部队官兵、基层群众等开展主题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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