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浙文旅市〔2020〕9号
各市文化和旅游局:
为加快推进我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文化和旅游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0年7月19日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省文化和旅游信用体系建设,构建文化和旅游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信用“531X”工程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省文化和旅游行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对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应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从事文化和旅游行业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由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公正、客观、科学”原则,运用公共信用数据、行业信用数据和市场主体自主报送的数据,按照公开的指标、算法和程序,对市场主体信用状况进行量化,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管理手段。
第四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评价,制定发布全省统一的行业信用评价方法、标准和指标体系,建设省级行业信用监管平台,依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市、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归集、上报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所需的信用数据,依申请对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负责辖区内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以及公共信用产品和行业信用产品的落地应用。
第五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建设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信息服务网,定期发布或更新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主体相关信用信息。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与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行业信用信息,通过“信用浙江”网向社会公开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相关信用信息。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六条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信用评价结果总分为1000分,评价结果等级分为A(优秀)、B(良好)、C(中等)、D(较差)、E(差)5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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