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估实施细则》和《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朗读

ZJSP66-2020-0002

 

浙文旅非遗〔2020〕2

 

各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建设,完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评估、管理制度,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估实施细则》和《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实施细则》,并配套《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估指标》(试行)和《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指标》(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估实施细则》

          2.《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估指标》(试行)

          3.《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实施细则》

          4.《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指标》(试行)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0年3月13日

  

附件1

 

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化、规范化保护和管理,落实“科学保护,提高能力,弘扬价值,发展振兴”的任务要求,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高水平保护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是指经省文化和旅游厅评选审核、省政府认定公布的代表性项目。

第三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每3年开展一轮评估活动。

第四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估进行管理,设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评估活动。

第五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制定《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估标指标》,作为评估依据。设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据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程序自行开展评估工作。

省直属单位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估由所在单位进行自评,将评估结果上报其主管部门,并报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第六条 设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建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估档案,并上传至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平台。

第七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基本情况及履责情况;

(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基础工作情况,包括调查建档、数据库建设、记录工作、实物收集与场所保护、展示场馆、保护机制建设等内容; 

(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能力和传播能力情况,传承能力包括基本实践方式保持与传承、代表性传承人队伍建设、项目发展态势等;传播能力包括传承传播、展览展示展演交流、项目研究、宣传报道、氛围营造等;

(四)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经费投入及使用情况,包括专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绩效以及多元投入情况等;

(五)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内涵发展和创新发展情况,包括项目改进恢复、改良、获奖、创新发展、文旅融合等方面取得的成绩成效。

第八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估工作程序:

(一)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下发评估工作通知,并在官方网站发布信息;

(二)项目保护单位通过县(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向设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自评材料及佐证材料;

(三)设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对上报自评材料进行初审,对存在问题的自评材料建议整改,直至审核通过;

(四)设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不少于5位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

(五)评估完成后将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评估结果和评估报告上报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第九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估采取书面评估和实地考核,其中实地考核项目应当不少于被评估项目总数的30%。

第十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估结果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检复核。

第十一条 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二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存在评估材料和数据弄虚作假问题,评估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评估不合格的项目出具整改意见,督促纠正、整改,整改期为2年,期间可按照《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程序,调整保护单位。

整改后,经评估仍不合格的,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上报省政府退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四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纪监部门、设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纪监部门应全程监督评估过程。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0年 4 月 20日起施行。

 


附件2

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估指标(试行)

 

(传统技艺、传统美术类和传统医药类)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三级

指标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评估依据与方法

一、保护主体与保护基础

(34分)

项目保护单位(8分)

机构

情况

(4分)

有专人负责项目保护,有项目或传承人的完整资料,有实施保护计划能力和开展传承传播的场所条件,得到传承人或传承群体认可。

符合全部要求,4分,缺失一条减1分。

自评材料、佐证材料;第三方评定

履责

情况

(4分)

总体评价履责情况及成效。参照《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相关要求,积极保护职责,落实主体责任。

积极主动落实保护责任和保护计划、分年度计划,项目保护效果显著,4分;落实保护责任,具有一定保护效果,2.5分;落实保护责任,但保护效果不明显,1分。

自评材料;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评定

保护

基础

(26分)

调查与档案建设

(3分)

进行必要的普查,利用文字、录音、录像等手段对项目立档和建设传承人档案,档案齐备、规范,内容丰富,检索可查。

至少开展1次调查,项目和省级传承人2类档案建设都完成、分年度档案齐备,3分;至少开展1次调查,完成项目或传承人1类档案,分年度档案相对齐备,2分;至少开展1次调查,两类档案正在建设,年度档案齐备,1分。

清单备查、佐证材料;

第三方评定

数据库建设

(3分)

积极运用数字化保护手段,建设项目数据库或传承人数据库或综合数据库。

建有2类或1个综合数据库或纳入县(区、市)统一的数据库且投入使用,3分;完成前者任一或综合数据库建设过半,2分;正在开展相关数据库建设,1分。

佐证材料;

第三方评定

专家指导组

(2分)

建立专家指导组,规模在3人及以上,参与保护方案制定。

组建3人以上专家组,积极指导实践,2分;组建3人以上专家组,但未开展指导实践,1分。

台账、记录佐证;

第三方评定

传习

场所

(5分)

参照省非遗保护相关政策。建设一个或多个传承基地、传习中心、传习所;要求设施完善,功能完备,活动丰富,常态运作。

建设至少1个传承基地(传承中心、传习所),活动频次大于1,5分;活动频次介于0.7(含)-1,4分;活动频次介于0.5(含)-0.7,3分;活动频次介于0.2(含)-0.5,2分;低于0.2,1分。(活动频次=评估周期内有效活动总数/周期月数,保留小数点后一位,第二位四舍五入。)

自评材料、佐证材料;

第三方评定

实物收集与场所保护(3分)

收集与项目相关有关的实物、资料和文献,并对其修复、保护;制定项目依存的文化场所清单,并与相关部门联合采取保护措施。

制定2个清单,实物材料收集丰富,相关场所维护完善,3分;缺少任一清单,实物收集相对丰富,相关场所保护相对较好,2分;开展实物收集与场所保护,有所成效,1分。

自评材料,清单、记录;

第三方评定

展示

场所

(5分)

建有专门的陈列室,或在博物馆有专题陈列区域、非遗综合馆专题永久陈列。

展示面积大于(含)100平方米,2.5分;50(含)至100平方米,1.5分;20(含)至50平方米,0.5分;低于20平方米不得分。满分2.5分。

自评材料,清单、记录;

第三方评定

展陈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常态开放,2.5分;展陈内容和形式一般,定期开放,1.5分;展陈内容和形式单一,不定期开放,0.5分。满分2.5分。

记录

工作

(3分)

自行或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项目及传承人记录工作,并形成纪录片或口述史成果。

至少形成1个系统的纪录片或口述史成果,3分;正在开展系统的记录工作,但未形成正式成果,2分;有零散的记录,1分。

自评材料,佐证材料;

第三方评定

保护

机制

(2分)

每年上报年度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向文旅主管部门汇报与项目相关的重大事项。

按时上报总结和年度计划,主动汇报重大事项,2分;不按时上报或上报内容不全面,1分。

自评材料,清单及佐证材料;

第三方评定

二、保护成效(60分,存续能力与存续活力)

传承

能力

(35分)

基本实践方式保持与传承(12分)

项目的知识体系保持与传承情况,包括项目保持的完整性与核心技艺的独特性、工艺流程的核心步骤与核心内容传承情况以及项目传承的自然生态环境与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各项内容保留保持保护状况好,掌握项目全部流程和核心技艺的人数大幅增加(20%以上),12分;保留保持保护状况较好,掌握项目流程和核心技艺的人数略有增加(10%-20%),10分;保留保持保护状况较好,掌握项目流程和核心技艺的人数持平,7.5分;保留保持保护状况一般,掌握项目流程和核心技艺的人数基本持平或面临一定传承困难,5分;保留保持保护状况较差,掌握项目流程和核心技艺的人缩减,0-3分。

自评材料;

第三方评定

代表性传承人队伍(10分)

代表性传承人队伍结构合理(级别数量分布与年龄情况),采取一定形式对传承人进行能力提升,且取得明显效果。

代表性传承人层级人数分布合理。一位省级传承4分,一位市级传承人2分,一位县(区)级传承人,1分。满分10分。

自评材料、清单、佐证材料;

第三方评定

传承

人群

(7分)

项目从艺人员的变化趋势。

项目从艺人员数量提升10%及以上,7分,项目从艺人员提升5%(含)-10%,5分,提升1%(含)-5%,3分;项目从艺人员持平,1分。

佐证材料;

第三方评定

项目发展态势(6分)

与之前比较,项目发展活力变化,包括但不限行业产值、相关企业、工作坊、品牌等规模或数量变化。

提供相关数据,反映产值、销售区域、新增企业工坊、注册产品商标(品牌)情况,大幅增加,6分;略有增加,4.5分;持平3分;下降0分。

自评材料、清单、佐证材料;

第三方评定

传播

能力

(25分)

传承

传播

(5分)

开展非遗进校园、进课堂、进社区等活动,在非遗馆、公共场所开展常态化展示。

活动频率(活态展示次数/总月数)大于0.5(含),5分;介于0.3(含)-0.5,3分,介于0.1(含)-0.3,1分。频次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一位,第二位四舍五入。

自评材料、佐证材料;

第三方评定

展览

展示

(4分)

保护单位参加有关的展览、展示、研讨、交流活动,组织开展的公益性展示活动。

参与国家级相关活动一次4分,省级活动一次2分,市级活动一次1分,县(区级)活动一次0.5分。

自评材料、佐证材料;

第三方评定

项目

研究

(4分)

保护单位组织开展或参与的项目研讨、交流、研究、编撰普及读本和开展的项目研究工作。

至少举行1次研讨交流或出版一本普及读本或有先关成果发表,4分;参与1次研讨交流或有系统编撰的普及读本但尚未出版2分;开展研究活动但尚未形成成果,1分。

自评材料、佐证材料;

第三方评定

宣传

报道

(4分)

提升项目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媒体报道情况;或自媒体宣传情况。

国家级媒体报道,4分;省级媒体3分,市级媒体1分;或项目保护单位自建新媒体开展常态化宣传,月平均2次以上,3分,月平均1次以上,1.5分,月平均低于1次,1分。同一事项被不同媒体多次报道,只计级别最高1次得分。

自评材料、佐证材料;

第三方评定

氛围

营造

(4分)

重要节庆节点举办的重大活动或作为重要成员参与举办或协办重大节庆活动。

不少于3个案例,3分;2个案例,2分;1个案例,得1分。

自评材料、佐证材料;

第三方评定

融入

生活

(4分)

推动项目、产品走进现代民众生活:文创发展、文旅融合、知名企业、骨干文创企业或地方领军企业培育。

3个案例及以上,得4分;2个案例,得3分;1个案例,1分。

台账、佐证材料;

第三方评定

三、经费投入与使用(6分)

财政

经费

(3分)

财政

经费

(3分)

专项经费使用科学性、合理性及合规性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2分)地方财政配套支持。(1分)

上级补助经费考虑绩效的前提下,使用记录随机抽查5笔,2*合规率为得分,满分2分。本级财政有配套支持,加1分,没有不加分。

自评材料、佐证材料;

第三方评定

社会投入与自筹

(3分)

社会

投入

(3分)

经费投入形式多元,当地社会力量投入、保护单位自筹等情况。

保护单位自有(自筹、社会投入)经费充足,3分;有一定社会捐赠或有自筹经费,1.5分。

自评材料、佐证材料;

第三方评定

四、提升发展指标(10分)

内涵发展与创新发展

内涵

保护

(5分)

核心技艺、重要工序、关键技术的挖掘与恢复。

每项5分,最高计10分。

自评提交,清单及佐证齐全,定量定性评价结合;第三方评定。

创新

发展

(5分)

项目技艺改进、材料改良、技术瓶颈突破等,并获得行业认可。

获奖

情况

(5分)

评估周期内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或行业重大奖项。

课题

研究

(5分)

取得厅级以上研究课题或委托相关单位开展课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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