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美术馆藏品征集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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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JSP66-2019-0002

  

浙文旅艺〔2018〕2

 浙江美术馆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浙江美术馆藏品征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浙江美术馆藏品征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9114


浙江美术馆藏品征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升浙江的文化品位,激励当代美术创作,加强对美术资源的抢救、保护、开发和利用,丰富和充实浙江美术馆的藏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加强和规范藏品征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美术馆负责藏品征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一)编制藏品征集工作的规划、年度计划及征集经费的年度预算,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核;

(二)组建藏品征集专家库,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

(三)根据藏品评估需要,抽取确定藏品征集过程中具体评审专家名单;

  (四)组织实施藏品征集的各项工作;

  (五)完成省文化和旅游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为规范藏品征集,建立藏品征集评审专家库。主要负责具体征集过程中的鉴定评估工作,并提出鉴定评估意见,提交省文化和旅游厅决策。

评审专家库由各个领域具有权威并声誉良好的鉴定评估专家、资深的美术家组成。

评审专家库成员应本着“客观、公平、公正”原则和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鉴定评估工作,并认真填写“鉴定评估意见”。

  评审专家库成员实行回避制度。专家库成员不得参与和被征集藏品作者或拥有者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征集活动。

  第四条 藏品征集范围包括:

  (一)征集不同历史时期有重大影响的美术名人作品及民间收藏的珍贵美术作品;

  (二)征集不同时期浙江籍和在浙江有重要美术活动的美术名人的作品;

  (三)有计划地征集本省美术家或在全国有影响的外省美术家的作品;

(四)有计划地征集当代具有潜力的美术家的作品;

(五)浙江美术馆认为有必要征集的其他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珍贵艺术品。

  第五条 藏品征集时,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一)协商转让,是指与藏品所有权合法拥有者进行协商而取得藏品的购买方式;

  (二)捐赠奖励,是指藏品所有权合法拥有者将其所拥有的藏品捐赠给政府收藏,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经费或其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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