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ZJSP50-2014-0003
浙气发〔2014〕68号
各市(含义乌)气象局、旅游局(委)、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规划局:
我省是雷电活动和雷电灾害多发区,人员伤亡事故频发。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以来,我省因没有防雷设施或防雷设施不完善发生的雷灾事故,造成232人死亡、299人受伤,平均每年伤亡53人。景区景点发生多起雷灾事故,并造成群死群伤,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安全。
为进一步做好旅游场所防雷安全工作,提高旅游场所防雷安全保障能力,切实保障旅游场所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风景名胜区等旅游景区景点防雷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风景名胜区等旅游景区景点防雷安全工作的认识
法律法规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需的安全设备、设施,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风景名胜区等旅游景区景点的相关服务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需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各级气象、旅游、规划、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等旅游景区景点经营单位要高度重视防雷安全工作,要从建设平安浙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把防雷安全工作纳入风景名胜区等旅游景区景点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确保防雷安全。
二、合理规划建设景区景点防雷场所和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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