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做好网吧总量布局第一阶段规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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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按照文化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净化网吧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9号)以及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关于文市发[2009]9号文件有关问题补充说明的函》(市函[2009]33号)要求,我省将根据文化部核准的2008年—2009年网吧总量,分阶段下达各市网吧总量布局规划指标。现将做好网吧总量布局第一阶段规划实施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文市发[2009]9号和市函[2009]33号文件精神,我省网吧总量布局规划指标,全部用于网吧连锁企业的直营门店布点。在第一阶段审批的直营门店,应为现有网吧连锁企业以分公司形式全额投资开设的网吧。 
  二、为使第一阶段布点工作有序进行,我厅将对全省现有网吧连锁企业(含总店、直营门店、加盟门店)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 
  1、网吧连锁企业是否正常经营,直营门店、加盟门店数量、规模是否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设立,投资、管理构成是否真实; 
  2、网吧连锁企业门店是否做到在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的统一管理下,按照连锁经营的组织规范,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统一财务管理、统一形象标识和统一计算机远程管理的形式开展经营活动; 
  3、网吧连锁企业的直营门店是否达到连锁门店总量的10%以上; 
  4、网吧连锁企业是否有查获“假连锁”、“假直营”、利用网吧指标非法牟利等行为;
  5、2008年度网吧连锁企业是否有3%以上门店受到停业整顿以上的行政处罚。 
根据以上要求,请各市于6月15日前将本地区(包括所辖县、市、区)网吧连锁企业核查情况书面报送我厅文化市场管理处。我厅将在核查工作结束后,对经营管理基本规范,准予参加本次直营门店布点的网吧连锁企业进行确认并公布。 
  三、经我厅确认的网吧连锁企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于7月10日前向拟布点地区的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报告须附:1、拟设立的直营门店数量和选址区域,其中在未设立网吧的乡镇的布点数量应占申请总数的一定比例;2、直营门店筹建计划,直营门店须符合当地规定的计算机台数、营业使用面积等准入标准;3、对直营门店总的投资规模及资金落实方式。 
  四、各市文化行政部门收到网吧连锁企业的申请报告后,进行综合平衡,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全市网吧总量布局第一阶段规划方案,并于7月20日前报我厅。 
各市在制定方案中要重点解决城乡、区域网吧发展不平衡问题,第一阶段指标全部用于目前仍未设立网吧的乡镇、网吧总量不足万人一家(包括流动人口)的各类开发区以及取缔黑网吧成效显著的地区。对网吧连锁企业到目前仍未设立网吧的乡镇、农村开设门店的,可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适当调整计算机台数、营业使用面积等准入条件,但不得低于文化部制定的30台、60平米最低标准。 
  五、我厅收到各市上报的规划方案后,将结合各地网吧管理相关数据,下达第一批网吧总量布局规划指标。各市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我厅下达的规划指标,制定具体执行文件,并在报我厅备案后组织所辖县(市、区)实施。 
  六、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网吧审批管理信息,严格网吧市场准入审核关,规范办理网吧的行政许可,不得采取招标、拍卖等形式或借行政许可之机牟取利益。根据网吧总量布局规划新设的乡镇、开发区网吧连锁企业直营门店,5年内不得变更经营地址至本乡镇、开发区以外地区。 
  七、各市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实施网吧总量布局规划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网吧连锁企业的日常监管,全面掌握各地、各网吧连锁企业直营门店布点经营情况,并根据市场实际及时调整扶持和监管措施,实行动态管理。要充分发挥网吧总量布局规划指标的激励和调节作用,各地、各网吧连锁企业第一阶段规划实施情况、网吧经营管理实绩,将作为第二阶段网吧规划指标申请、核拨的重要依据。对网吧经营规范、市场秩序良好的地区和企业,在今后下达网吧指标时予以政策倾斜;对网吧经营秩序混乱、愈期未完成直营门店建设或利用网吧指标非法牟利的地区和企业,在今后下达网吧指标时予以核减或取消,并依法予以严惩。 
请各市于2009年12月31日前将网吧总量布局第一阶段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汇总,并提出第二阶段规划思路和意见建议,书面报送我厅。我厅将根据各地网吧总量布局规划实施情况,酌情下达第二阶段规划指标。 
  八、根据文市发[2009]9号文件精神,各地网吧经营单位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的,应先注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后,按文市发[2009]9号文件和浙文市[2005]29号文件规定的新设网吧标准和条件重新受理申请。 
  九、请各市于2009年7月前,做好本行政区域为网吧提供影视、音乐、单机游戏等网络文化内容产品的经营单位的调查摸底,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我厅文化市场管理处。对符合条件的经营单位,要通知其到总部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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