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进一步推进跨境贸易便利化行动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进一步推进跨境贸易便利化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按照我省“加快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目标要求,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进一步推进我省跨境贸易便利化,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助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措施的生效落地,结合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口岸通关领域出现的新举措新方法,进一步优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持续巩固整体通关时间压缩成效,进口整体通关时间继续在长三角地区保持领先,口岸收费继续保持全国最低水平,提升数字口岸一体化建设水平,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口岸营商环境,企业获得感得到进一步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口岸通关流程和作业方式,提升通关效率。
1.继续深化“提前申报”“两步申报”“两段准入”通关模式改革。优化系统功能,扩大“两步申报”实施范围至转关、大宗散货等业务。开展“两段准入”信息化监管试点,允许企业凭自主申请实施合规货物的口岸“附条件提离”。(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
2.在有条件的码头推进实施“船边直提”和“抵港直装”模式,提升物流作业效率。(责任单位:省海港集团、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
3.实施进口货物“水水中转”自动审核放行,对商业封志完好的铁路、水路转关货物免予施加海关封志,联合推广安全智能锁应用,扩大转关自动核销覆盖范围,实现转关业务办理“一次不用跑”。(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4.按照海关总署统一部署,针对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和特定货物,在杭甬两关推行允许货物流转至目的地实施查验的新作业方式,推动杭甬两关查验作业一体化。(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5.简化口岸查验部门内部和部门之间的审核审批流程,探索联合审批、并联审批。推动利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开展联合登临检查(先由海关登临检疫排除公共卫生风险),构建“联合查验、一次放行”通关模式。(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浙江边检总站、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浙江海事局,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6.优化海关查验作业模式,提高非侵入式检查比例,扩大“智能审图”和远程监管等覆盖范围。(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
7.优化“区港联动”模式,有效释放城市货站潜能,服务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和退换货中心建设,依托海关24小时通关便利,进一步支持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增开全货机国际航线。(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杭州海关、省机场集团,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8.持续深化边检一体化服务举措,推进上下外国船舶许可、船舶搭靠外轮许可和“一站签发、全域通用”机制,积极推进涉外服务企业、人员网上备案,推动实现“一站备案、全域共认”。(责任单位:浙江边检总站,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9.推动宁波舟山港与义乌国际陆港一体化发展,在义乌建设宁波舟山港“第六港区”。建立多式联运转场机制,促进海港功能和口岸功能向义乌国际陆港、浙中多式联运枢纽港等延伸。(责任单位:义乌市政府、宁波海关、省海港集团,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二)持续巩固压缩整体通关时间成效。
10.坚持落实“日清”工作制度和每日自查制度,对于符合条件的正常通关事宜,确保当日处理完毕,做到当天不过夜、周末不跨周、节前不过节。(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11.持续提高查验效率,落实疫情期间收发货人不到场查验、优先查验排班,实施“即到即查”等便利化措施。全面推广出口原产地证书智能审核,缩短证书审核时间。(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12.优化高级认证企业(AEO)布控指令,提升风险布控精准度,按照企业信用等级动态调整布控率,科学设置相关商品在口岸和目的地的布控比例。(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
13.推动企业通过移动终端办理港口业务,持续细化完善并公开口岸经营单位场内转运、移箱、提箱等作业时限标准。(责任单位:省海港集团,完成时限2021年4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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