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
朗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激发大众创业活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在扩大就业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
(二)拓展新的就业领域。着力发展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等产业,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附加值,进一步提高就业吸纳能力。大力发展信息经济、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等七大产业,培育就业新的增长点,加快形成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与促进就业的良性互动机制。
二、积极推进大众创业
(三)放宽市场准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全面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实现“一表申请、一口受理、协同审批、一证五码”。在国家统一实施社会信用代码后,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继续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举措。积极探索全程电子化登记,推行企业名称远程自助查重申报,简化冠名程序。
(四)实行减税降费。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按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工作安排,积极落实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政策。
清理和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按规定减免企业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调整小额担保贷款为创业担保贷款。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在校大学生、城乡劳动者创办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下同)的,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加大贷款贴息力度,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持证残疾人(以下统称重点人群)实行全额贴息,其他人员实行50%贴息,予以贴息的利率可在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简化贷款发放手续,健全呆坏账核销办法。贷款10万元以下、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免除个人担保。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被认定为不良的,贷款10万元以下的,由创业担保基金全额代偿;贷款超过10万元的,由创业担保基金代偿80%。
探索创新贷款发放机制,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方式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经人民银行、财政和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可同等享受相关政策。
(六)加大创业资金扶持力度。将创业补助和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合并为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重点人群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的,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租金补贴。(浙政发〔2017〕41号,明确重点人员: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七)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充分发挥省级政府产业基金杠杆作用,推动市县加快建立政府产业基金。鼓励各地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行专业运营、滚动发展,主要用于扶持初创期、中早期、成长性较好的创业项目,重点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入股的方式,与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共同建立众创投资基金或众创公益基金。
(八)加强创业教育培训。高校要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允许学生休学创业。探索建立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将学生自主创业情况折算为学分。
各地要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培育一批创业培训示范基地,优化培训师资结构,开发各类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项目,着力提高培训质量。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劳动者在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九)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创业。重点人群从事农村电子商务创业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标准可上浮20%。对从事农产品网络销售、农民网络消费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下同),期限不超过3年。
城乡劳动者在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服务1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可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其中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标准可提高到1万元。就业困难人员到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可参照公益性岗位政策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不再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十)鼓励科研人员创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十一)加快创业平台建设。鼓励各地新建或利用闲置场地改造建设一批面向大学生、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残疾人等人群的创业园,对创业园建设给予支持。创业园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可按实际孵化成功企业数给予补贴。
(十二)营造创业氛围。支持各地通过举办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宣传等活动,进一步培育创业文化,激发创业热情,形成支持大众创业、宽容创业失败的良好氛围。深化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促进创业环境进一步优化。
上述创业扶持政策对象为2015年1月1日以后初次创业的人员和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的期限为初次创业或登记注册3年内,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十三)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确实需要裁员的,要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和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强化失业保险防失业功能,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十四)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个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的就业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期限为1年。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其中小微企业培训补贴标准可上浮20%。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tuiyijunr/2021/0521/653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