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支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创业就业的通知
朗读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各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营造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就业创业的良好环境,继承和发扬拥军优属优良传统,现结合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不断强化拥军意识
退役士兵、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为国防事业和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为鼓励他们积极投身经济社会建设,《通知》再一次提高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减征增值税等税费的限额标准,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经省政府批准,我省在规定幅度内采取顶格上浮,将减税效应最大化。全省各级税务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不折不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二、落实政策,不断减轻创业就业负担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定额90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在2021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最新限额标准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二)退役士兵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取得的一次性退役金以及地方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四)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证明。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须有师以上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五)退役士兵、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且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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