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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统计局系统统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统计局,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单位,省地方统计调查局: 

《浙江省统计局系统统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浙江省统计局 

2018年8月6日 

浙江省统计局系统统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各级统计局统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一步规范统计执法程序,实现统计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统计局统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统计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各级统计局在统计执法整个过程中,形成统计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统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全面客观原则。 

第四条  各级统计局应根据统计执法的需要安装、配备音像记录设施、设备。 

统计执法文书等记录格式、内容和要求,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级统计局依法启动统计执法检查、立案(补充立案)、登记保存、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作内部审批表等相应文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六条  在统计执法过程中开展调查和检查,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 

(一)执法人员在开展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在相应笔录中记录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验证执法证件及执法证件号码,在案卷中应当附有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复印件; 

(二)调查(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等文字记录; 

(三)实施现场检查的,制作数据现场检查笔录等文字记录; 

(四)实施登记保存的,制作登记保存通知书等文字记录; 

(五)组织听证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等文字记录; 

(六)依法制作其他文字记录。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检查的,应记录具体情况。 

第七条  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口头告知的外,依法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的,应制作告知书或者在调查(询问)笔录中予以记录。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进行口头陈述、申辩的,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口头放弃陈述、申辩的,应记录具体情况。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交的陈述、申辩和放弃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应当予以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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