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浙江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培育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推进我省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要求,根据《浙江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继续开展浙江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申报工作。现将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浙江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以下称集聚区)申报采取即时受理,成熟一家,审定一家,批准一家,严格控制数量,提升示范质量。本年度受理截止时间为9月底。

二、申报主体

具有较强实力的国有或民营科创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科技大市场、大学科技园、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等创新创业载体,均可作为申报主体。申报的集聚区应重点围绕高新园区、科技城、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特色小镇等产业特色明显、知识产权服务需求旺盛的地区进行布局和建设。

三、申报条件

(一)所在区域产业优势明显,聚集一批创新型企业和骨干龙头企业,企业、高校、院所等创新主体,对知识产权服务有较强需求和较高要求;

(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有一定规模基础,集聚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20家以上,有合适的工作场所,能较好保障区内对专利、商标、版权等各类知识产权的代理、法律、信息、商用化、咨询、培训等服务需求;

(三)具有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有保障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条件、资源和政策支持。

四、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在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指导下,制定《浙江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填写《浙江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申报书》,向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申报申请。

(二)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审核合格后,提出推荐意见,向省市场监管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的推荐函;

2.浙江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申报书;

3.浙江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5.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签章后寄送省市场监管局。

(三)省市场监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开展评估和现场考察,择优遴选,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同意建设“浙江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认真组织,加强对辖区内申报工作的指导。要立足本地区重点产业、优势产业和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实际,结合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统筹协调,对集聚区域知识产权服务业实行分类指导,明确知识产权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积极推进集聚区建设。

申报集聚区所在地方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要明确建设集聚区的主体责任,抓好落实,坚持市场驱动和需求导向,强化政策保障和业务指导,积极提升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度,培育一批优质服务机构,支撑本区域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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