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蚕品种审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有关科研院所,厅有关单位:

《浙江省蚕品种审定实施办法》已经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4月23日



浙江省蚕品种审定实施办法


根据《蚕种管理办法》《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蚕品种审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审定组织

蚕品种审定工作由浙江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品审会)负责,省品审会下设桑蚕专业组,专业组成员7名,由桑蚕专业人员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专业组成员由省品审会聘任。省品审会办公室负责蚕品种审定的日常工作,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具体负责蚕品种鉴定与初审工作。

二、审定申请

(一)申请条件。申请审定的蚕品种,应当完成省级蚕品种多点2年实验室鉴定、1年农村生产鉴定,并符合鉴定指标;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各类企业、科研单位联合体的自有品种,以及无法按常规品种完成实验室、农村生产鉴定的蚕品种,可以自行开展品种试验,完成2年2期实验室试验、1年2期生产试验,成绩符合审定指标,累计饲养量达2万张以上,并经省品审会桑蚕专业组品种现场考察,可以向省品审会提出品种审定申请。

(二)审定材料。申请者应提交下列品种审定材料:

1.《浙江省蚕品种审定申请书》。包括种类和品种名称(书面保证申请品种名称与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中使用的名称一致);申请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号码、传真、国籍;品种选育的单位或者个人等内容;

2.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种的亲本血缘关系、选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品种(含杂交种亲本)特征特性描述;原种、一代杂交种性状及饲养技术要点;主要缺点及应当注意的问题;

3.新品种多点2年实验室鉴定和1年农村生产鉴定成绩;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各类企业、科研单位联合体的自有品种,以及无法按常规品种完成实验室、农村生产鉴定的蚕品种,提交2年2期实验室试验、1年2期生产试验成绩和应用单位生产应用说明; 

4.抗病品种提供专业检测机构的抗病性鉴定报告;

5.反映品种主要特征的标准照片(卵、幼虫、茧、蛹、成虫等)及现场考察照片;

6.品种考察报告;

7.品种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8.利用转基因技术选育的蚕品种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规定;

9.省品审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品种鉴定

(一)申请鉴定条件。选育(引进)的蚕品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省品审会提出品种鉴定申请,填写“浙江省蚕品种实验室鉴定申请表”,提交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由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组织桑蚕专业组专家论证,确定能否参加实验室鉴定。具体条件如下:

1.已完成人工选育或改良;

2.与现有品种(已参加鉴定或已审定通过的品种)有明显区别;

3.遗传性状稳定,主要特征一致、特性明显;

4.具有合适的名称。

(二)实验室鉴定。

1.鉴定组织。实验室鉴定由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统一安排。

2.鉴定点、鉴定时间。常规品种实验室鉴定点应不少于4个,非常规品种根据情况而定。鉴定时间一般在春蚕期或秋蚕期,同一品种只能选择参加其中的1个蚕期。每一品种实验室鉴定在相同蚕期重复应不少于1次。

(三)生产鉴定。

1.鉴定组织。生产鉴定由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组织实施。

2.参加生产鉴定条件。

(1)已通过实验室鉴定;或在实验室第1年的鉴定中,有2个或2个以上项目成绩特别优秀(极显著),其余项目与对照品种比较没有明显差异;

(2)能提供鉴定所需的蚕种。

3.鉴定点、鉴定时间、蚕种饲养数量。常规品种应不少于4个鉴定点(不同的重点产茧县,下同),每个点1期饲养应不少于20张(正交、反交原则上各一半,下同)蚕种;蚕丝被、彩色茧、小蚕人工饲料育等非常规品种应不少于2个鉴定点,1期饲养应不少于20张蚕种。生产鉴定蚕期,与实验室鉴定应基本一致。每一品种生产鉴定,在相同蚕期重复应不少于1次。

(四)生产鉴定品种现场考察。在生产鉴定过程中,省品审会办公室组织桑蚕专业组成员、品种鉴定主持单位、承担生产鉴定单位等有关专家对参加鉴定品种进行至少1次的现场考察。申请者应在拟考察日前1个月,将考察安排告知省品审会办公室。

1.考察时间。在生产鉴定的蚕期或蔟中进行。

2.考察现场。选定1个或2个生产鉴定点为考察现场。

3.考察报告。如实反映参鉴品种在农村生产条件下的表现,饲养单位和鉴定工作有关人员对参鉴品种的评价。

(五)品种鉴定的方法与技术要求。按省地方标准DB33/T692《桑蚕新品种鉴定技术规程》规定。

四、鉴定标准

(一)常规品种。

1.实验室鉴定。实验室鉴定项目与指标要求,见表1。

表1 蚕品种实验室鉴定项目与指标

项目

指标

实用孵化率

>95.0%

四龄起蚕虫蛹率

不低于对照品种2.0个百分点

万蚕产茧量

>对照品种

万蚕产茧层量

>对照品种

解舒丝长

多丝量品种≥800.0米,或>对照品种;

中丝量品种≥600.0米,或>对照品种

净度

>93.0分,或>对照品种

鲜毛茧出丝率

>对照品种

雄蚕率

≥98.0%(适用于雄蚕品种)

注:上述大于、等于、不低于,以t检验为依据。

2年鉴定平均成绩,符合鉴定指标要求(表1);或四龄起蚕虫蛹率高于对照品种2.0个百分点以上,或万蚕产茧量高于对照品种10.0%以上,有1项不低于鉴定指标的90.0%,可以通过实验室鉴定。经实验室第1年鉴定有2个或2个以上项目显著低于指标要求,经省品审会桑蚕专业组讨论一致同意,可中止该品种实验室鉴定。

2.生产鉴定。生产鉴定项目与指标要求,见表2。


表2 蚕品种生产鉴定项目与指标

项  目

指           标

盒种产茧量

>对照品种

健蛹率

不低于对照品种2.0个百分点

解舒丝长

>600.0m

净度

>93.0分

鉴定成绩符合鉴定指标要求(表2);或健蛹率高于对照品种2.0个百分点,有1项不低于鉴定指标的90.0%,可以通过生产鉴定。

(二)非常规品种。

1.蚕丝被专用蚕品种。

(1)实验室鉴定项目与指标,见表3。

表3 蚕丝被专用蚕品种实验室鉴定项目与指标

项  目

指           标

四龄起蚕虫蛹率

不低于对照品种3.0个百分点

万头蚕产茧层量

>对照品种

万头蚕产茧量

>对照品种

纤度

>3.555dt(3.2d)

解舒率

≥45.0%

注:对照品种为常规品种

2年鉴定平均成绩,符合鉴定指标要求(表3);或四龄起蚕虫蛹率高于对照品种,其他项目未显著低于鉴定指标,可以通过实验室鉴定。

(2)生产鉴定项目与指标,见表4。

表4 蚕丝被专用蚕品种生产鉴定项目与指标

项  目

指           标

健蛹率

不低于对照品种3.0个百分点

盒种产茧量

>对照品种

纤度

>3.555dt(3.2d)

注:对照品种为常规品种

鉴定成绩符合鉴定指标要求(表4);或健蛹率高于对照品种2.0个百分点,有1项不低于鉴定指标的90.0%,可通过生产鉴定。

2.彩色茧蚕品种。

(1)实验室鉴定项目与指标,见表5。

表5 彩色茧蚕品种实验室鉴定项目与指标

项  目

指           标

四龄起蚕虫蛹率

与对照品种无显著差异

万头蚕产茧量

与对照品种无显著差异

色牢度

色彩明显,耐水性色牢度在3级以上

净度

>90.0分

注:对照品种为常规品种

2年鉴定平均成绩,符合鉴定指标要求(表5);或四龄起蚕虫蛹率高于对照品种2.0个百分点以上,其他项目未显著低于鉴定指标,可通过实验室鉴定。

(2)生产鉴定项目与指标,见表6。

表6 彩色茧蚕品种生产鉴定项目与指标

项  目

指           标

健蛹率

不低于对照品种1.0个百分点

盒种产茧量

与对照品种无显著差异

色牢度

色彩明显,耐水性色牢度在3级以上

净度

>90.0分

注:对照品种为常规品种

鉴定成绩符合鉴定指标要求(表6);或健蛹率高于对照品种2.0个百分点以上,有1项不低于鉴定指标的90.0%,可通过生产鉴定。

3.小蚕(1~3龄)人工饲料育专用蚕品种(正交)。

(1)实验室鉴定项目与指标,见表7。

表7   小蚕人工饲料育专用蚕品种实验室鉴定项目与指标

项  目

指           标

24h疏毛率

>97.0%,或>对照品种

96h二龄就眠率

>90.0%,或>对照品种

四龄起蚕虫蛹率

不低于对照品种2.0个百分点

万头蚕产茧量

≥对照品种的90.0%

解舒丝长

>600.0m,或>对照品种

净度

>93.0分,或>对照品种

注:对照品种为常规品种(桑叶育)

2年鉴定平均成绩,符合鉴定指标要求;或96h二龄就眠率显著高于对照品种,其他项目未显著低于鉴定指标,可以通过实验室鉴定。

(2)生产鉴定项目与指标,见表8。

表8  小蚕人工饲料育专用蚕品种生产鉴定项目与指标

项  目

指           标

健蛹率

不低于对照品种2.0个百分点

盒种产茧量

≥对照品种的90.0%

解舒丝长

>600.0m,或>对照品种

净度

>93.0分,或>对照品种

注:对照品种为常规品种(桑叶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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