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有关科研院所,厅有关单位:

《浙江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已经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3月12日


浙江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科学、公正、及时开展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工作,充分发挥优良品种基础性、先导性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辖区内国家登记目录以外的其他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设立省农作物品种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品认会),负责浙江省辖区内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工作。

省品认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委员15人左右,每届任期5年;省品认会委员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职务。

省品认会在浙江省种子管理总站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省品认会下设蔬菜瓜果、旱杂粮油、桑、果树、烟麻糖、中药材、花卉和食(药)用菌等专业组;同时设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专家库,专家库由我省相关领域专家组成,需要时由省品认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业组。专业组一般5-7人,负责对申报认定品种进行现场考察审查,出具现场考察审查意见,向省品认会推荐认定品种。专家组组长由参加现场考察审查的专家推举产生。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申请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的单位、个人(以下统称申请者)可以向省品认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认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具备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与现有已受理或认定的品种有明显区别、遗传性状相对稳定、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征一致);

(三)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名称;

(四)完成适宜种植区域连续两个生产周期的品种试验;

(五)产量或品质、抗性等性状优于对照,已在生产上推广应用,当年推广面积达1000亩以上或占同类型品种的5%以上,并提供示范种植现场(含对照);

(六)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八条  申请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的,申请者应当在适宜现场考察审查时间前1个月向省品认会办公室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包括申请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号码、品种选育单位或者个人等内容;

(二)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亲本的血缘、选育过程、选育方法、世代特征特性描述等;

(三)两年多点品种试验总结及各点分年度试验总结;

(四)品质检测、抗性鉴定报告;

(五)DUS测试报告或DNA指纹鉴定结果;

(六)反映品种特征特性的标准图片;

(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供的推广面积证明;

(八)转基因检测报告或无转基因成份承诺书;

(九)品种和申请材料合法性、真实性和无知识产权纠纷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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