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农业农村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局、司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探索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模式,省农业农村厅、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制定了《关于农业农村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做好宣传引导,抓好贯彻落实。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如遇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及电话: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黄恽,0571-86757686;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规范指导处陈俊,0571-81051235。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

2020年12月18日


关于农业农村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

告知承诺制的意见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优化农业农村领域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全省农业农村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特制订本意见。

一、目的意义

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是主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年内首次、轻微且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一种管理措施。

按照分级分类监管要求,精细划分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告知承诺制,有利于创新监管方式,转变执法理念,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利于推动解决基层执法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我省高水平推进农业现代化先行、高质量推进乡村振兴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坚持依法监管。坚持依法监管,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守好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强化重点领域执法监管工作,严厉惩处相关违法行为。

——体现过罚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过罚相当。对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即时或承诺改正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探索柔性执法。灵活运用引导、说服、教育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违法行为,规范生产经营秩序,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刚性制度制约和柔性执法方式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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