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等精神,推进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促进我省农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立足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坚持农业高质量绿色发展要求,围绕新时代浙江“三农”工作“369”行动,遵循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原则,强化政策引导,落实主体责任,因地制宜,积极推进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着力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统筹推进。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当地生态环境、住房建设、供销等部门建立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协调机制,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将肥料、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农村垃圾治理等工作统筹部署,探索建立协同高效的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模式。
坚持合理分类,有效处置。根据肥料包装物的材质功能和再利用价值,采取分类回收方式。对于有再利用价值的包装物,可由使用者收集利用,或肥料企业二次利用;对于无再利用价值的,纳入农村垃圾进行分类处理。
坚持分级负责,多方参与。建立省级统筹,市、县、乡镇分级负责,肥料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履行主体责任和回收处置义务,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机制。
(三)主要目标。
2020年开始,率先在农业绿色发展试点县、化肥减量示范县开展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要求试点县80%以上的行政村开展试点工作,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到80%以上;到2022年,试点县回收率达到90%以上。到2025年,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县域全覆盖,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率达到90%以上;建立有效的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机制,促进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回收处理范围。
肥料包装废弃物是指肥料使用后,被废弃的与肥料直接接触或含有肥料残余物的包装(瓶、罐、桶、袋等)。根据农业生产实际,回收处置范围主要包括化学肥料、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水溶肥料、土壤调理剂等肥料包装废弃物。
(二)明确回收处理主体。
肥料使用者、销售者和生产者是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主体。按照“谁使用、谁收集,谁销售、谁回收,谁生产、谁处理”的原则,落实生产者、使用者、销售者回收处理义务,确保不随意弃置、掩埋或焚烧。鼓励供销合作社、农业生产服务组织、肥料生产企业、再生资源企业等开展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
(三)明确回收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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